季锦鉴2函[2021] 161号
来宾市金融事务所:
你被处理了《关于同意筹建金秀瑶族自治县鑫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金清宝(2021) 2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修订版)》(桂金监贰〔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广西金秀县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发起成立金秀瑶族自治县鑫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二、请你办负责通知并督促金秀瑶族自治县鑫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筹建工作。
三、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资人。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开业。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9月3日
【来源:广西金融局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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