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募捐是募捐类犯罪的统称,不是单独的罪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犯罪包括募捐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
股权众筹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类。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第一,面向不特定,股东不超过200人
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了融资方的发行方式是禁止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且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此条规定是股权众筹区别于非法集资非常关键的规定,虽然股权众筹平台在互联网上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但是在众筹项目融资的时候只能采取非公开的形式,面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融资,而且最终成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个。
比如目前较常见的模式是投资者通过如“领投人”+“跟投人”结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从而较好的的规避了投资金额门槛和人数限制门槛。从此种意义上说,股权众筹的确是在非法集资的边缘行走。
第二,不承诺还本付息
而与非法集资区别更大的,是正规合法的股权众筹不会承诺保本付息。股权众筹本身是一项极具有风险和激进属性的投资活动,而非法集资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股权众筹虽然的确是以“股权”为交换利益,但笔者认为此种股权本身风险性极大,其本身并不带有“还本付息”的一般功能,真正让股权投资者获得回报的时机是项目因运营良好,项目上市或者被收购后投资者退出,获得投资风险利益。在国内股权众筹领域,真实的项目失败率高达七成以上,所谓的股权回报,其实更多的是一种预期风险或收益权的转移。即便是存在“对赌协议”,此种对赌协议也往往无法视作一种还本付息的承诺。
因为,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券商、保险资管平台,还是p2p平台或股权众筹项目,打破刚性兑付,不承诺还本付息是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分的关键,这也是金融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曾杰撰写于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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