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问世以来,各股权众筹平台均如丹林,纷纷组织学习,并根据指导进行阉割。
通过观察发现,各平台将学习和领会的重点放在了方案的第二点,即整治重点和要求上。对照8个整治重点、6个禁止和3个不得进行自查自纠。笔者以为,如只针对方案第二点进行自查自纠,无异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发起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及行业第三方都应该对方案进行全方位深入学习和领会。再次阅读方案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笔者以为至少以下几点被股权众筹参与各方遗忘或忽略。
一、关于股权众筹的官方定义 方案全文没有明确给出股权众筹的定义,但张晓军先生给出了“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结合方案的第二点整治重点和要求也可以看出某些股权众筹平台动辄千万,几千万的线上线下结合的项目,模糊了私募和众筹的边界是不符合监管层面要求的。
二、违规的处理 方案二-(二)-2.分类处置。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案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两条款对违反“6禁止3不得”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10月25日,行业第三方媒体众筹之家曝出了股权众筹平台跑路第1案,此案如何判决,对全行业具有深远意义。
三、国内究竟有没有符合张晓军先生说的“公开、小额、大众”众筹模式 国内数的出来的股权众筹平台展示的项目融资金额都在千万级别,百万及十万级别少之又少。只有个别,如“大伙投”坚持“公开、小额、大众”,只做股权融资。这种现象是不是值得全行业反思,我们口中所说的众筹在实际行动是不是变了味?好在”大伙投“平台还能名列众筹行业前列,如没有”大伙投“,众筹全行业真的危险了。
温故而知新。按方案所排时间,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还有1个月时间,全行业不妨在再看一遍《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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