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发现,赵某驾驶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期间至2020年6月28日止,而事故恰恰发生在2020年6月29日,仅仅相差一天。虽然只有一天之隔,但赵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不可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面对需要自己支付赔偿款的情况,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与协调沟通下,赵某与宫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赵某当庭支付赔偿款2万元,剩余8万元赔偿款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付清。
法官提醒
实践中,我们有的车主确实会忘记当初投保的具体日期,结果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有的车主心存侥幸,如果前一年度未出险,会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觉得拖几天没有事,便不去及时续保。这里,我们法官要重点敲黑板,上述情况无论哪种都不可取!
在本案中,虽然赵某车险只过期一天,但车险是没有宽限期的,只要保险期限一过,保单即刻失效。不管保单失效时间多短,哪怕几个小时,在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都需要车主自己负担。
因此,车险续保宜早不宜迟,最好是提前给自己的爱车进行续保,以免临时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造成您的安全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哦!
转自:荣成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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