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
浙0109民初17077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社保和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被告亦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7928.05元,因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且原告月平均工资为7928.05元,其工作期限不足一年,以一年一个月予以计算,原告这一诉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208.6元(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一共11个月已发放工资为87208.6元,减掉第一个月3000元工资);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从第二个月起算即2015年8月1日起算至2016年6月共10个月计79280.5元(10个月*7928.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拖欠的2016年6月份工资5440元,因在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6月工资1200元,本院予以准许;而原告主张春季课费、提成,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原告补缴社保,故其这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2976元,因据情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
(2019)浙0109民初6849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社会保险费,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缴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不同意为原告补缴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社会保险费,因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后劳动关系解除,故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余时间无需缴纳。法院判决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刘少明补缴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时段、险种、金额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认),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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