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感情深厚的小夫妻,
为买房两次离婚两次复婚,
四套房到手了,可是夫妻感情却没了,
结果真的离了婚。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处理一对夫妻离婚案件时,
在判决书中严肃批评了为买房而离婚的行为,
认为原被告只注重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
忽视夫妻关系的处理,
频繁的结婚、离婚,对婚姻问题极其不严肃的行为,
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为买房,离婚、复婚、再离、再复
张玲和王志是高中同学,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后走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前,王志曾购买一套房产。结婚当年,两人一起花60多万买了第二套房,其中首付10多万,贷款50万。
2016年8月,基于投资目的,双方商议离婚,后花费70多万购入第三套房,其中首付10多万,贷款近60万。2017年6月,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复婚后第二个月,为了给孩子买学区房,双方再次离婚,后花费三百多万购入第四套房,首付贷款均为五成。2019年3月双方办理复婚登记。
分分合合,从分居、吵架到过不下去
不断分分合合,两人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趋淡薄。据王志说,二人虽然私下说好是假离婚,但真办了手续,矛盾也随之而来。从第一次离婚起,双方父母开始轮流帮忙带孩子,两人陆陆续续在一起生活。到了第二次复婚后,吵架次数越来越多。有一次吵完架,妻子一夜没回家。“离婚期间,她还用别人名义,和别人一起出资买了其他的房产,这都是矛盾所在。”
对此,张玲也是一肚子委屈。她说,她婚后为改善家庭经济环境付出了很多,却被丈夫和家人误解。这些年,她和丈夫因子女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已发展到分居。自己在离婚期间和他人一起出资购买的房产,和丈夫无关。
开庭后,承办法官曾对案件进行调解,夫妻俩都坚决表示要离婚。目前,双方分居均没有缓解夫妻感情的行为和计划,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丈夫表示,之前两次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不是真的要离婚,所以之前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配应是无效的。妻子则坚称,就是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才会离婚,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
“假离婚”购房风险巨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王志婚前购买的房产,因女方参与还贷,且在第一次离婚后已登记在女方名下,所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较为适宜。二人虽然曾离婚两次,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离婚期间购买的房屋存在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和偿还房贷的情况,鉴于此,二人对在离婚期间购置房屋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应按照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当事人购房意愿、居住现状、共同财产价值等因素后,判决其中两套房产归男方所有,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女方在离婚后和他人一起购入的房产,因登记在他人名下,属于案外人财产,本案不予处置。
本案中,原被告为了购房频繁的结婚、离婚,造成婚前婚后财产混同,为夫妻关系恶化埋下隐患,最终的结果也证明得不偿失。希望大家能够吸取教训,慎重对待婚姻,切勿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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