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武汉凤凰假黄金事件”余波并不平坦。
8月24日,在中国人担保举行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中国保监会副总裁叶岩君表示:“武汉凤凰公司以虚拟金投保,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解除,我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与此同时,他表示,假黄金案给公司敲响了警钟。今后,一是针对高风险业务实施风险敞口和限额管理,二是约束和推动风险管控的前置,三是加强对类金融业务、应收保费等重点领域风险的监控和应对。
对于中国人保的上述表态,相关信托公司作何反应呢?
一家相关涉及信托公司高管认为,并不是人保自认为不用赔偿就可以的,需要看原始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我看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恐怕难辞其咎,最终需要法院来定夺。”
另一家信托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合同是否有效该由法院判决,不应该是谁说了算的,相信在尊重契约精神的今天,司法部门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是否应当赔付业内分歧大
作为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武汉金凰珠宝公司近年来向多家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大量黄金融资,并由中国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对黄金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企业财产险保单增信,共涉及保单70余笔,保额达300亿。未曾想,抵押黄金被检测发现“表面镀金,内部成分为铜合金,不是Au999.9足金”。
截至今年6月底,金凰珠宝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此前有信托公司致信投资者,对金凰珠宝假黄金案做出回应,称维护投资者权益,正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对质押假黄金的保险责任。
在此之前,有涉事信托公司邀请了国内法学界一众权威专家就“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召开了一场专家论证会。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认为:在保单中关于信托公司作为特别受益人的约定,是保障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权利不受损失的重要条件,从这个角度说,这样的保证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应该说不存在由当事人双方(保险人、投保人)共同协议解除合同(这个选项)。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认为:特约条款确定的是保证关系,保证的就是金条(真假)。特约条款与一般条款对保险事故、目的、对象约定均不同,实际上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该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为信托公司的一个承诺,在这里面,实际上设置了信托公司对保险公司的直接的请求权。
不过,亦有业内专家有不同意见。
在问到投保人如以假黄金投保,保险人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著名保险学者郝演苏表示,首先,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明确告知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是足金黄金金条,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冒充足金进行投保,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明显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本案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三方曾对投保黄金进行检测,以验明黄金的真伪。但是,黄金检测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可以类推适用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抽检黄金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公安机构已介入调查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影响十分恶劣。
7月11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答记者问”中提到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指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
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一级巡视员朱玉国进一步表示,金凰珠宝事件中出现了一些内控的问题,管理的问题,这已经需要引起银保监会的注意,据银保监会了解,公安司法机关已经介入,银保监会正在指导相关意见及和金融机构对所涉的一些业务进行全面的排查,积极的配合相关部门来进行调查。
银保监会也会结合着公安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做出的结果,依法查处,同时进一步压实银行的保险的机构的主体责任,防范防止风险外溢,确保银行业保险业稳步运行。
今日,有涉事相关信托公司向记者表示,一直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有行业顶级专家给出法律解读,相信此案能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同时,公司也将一如既往为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妥善处理项目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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