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缅甸进口熊胆粉胶囊和熊胆粉,再加价通过实体店和网店进行销售。由于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药品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进口,依法按假药论处。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男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该判决于26日生效。
刘某系云南人,今年42岁。
“2006年,我曾到缅甸,看到很多人在卖熊胆粉,便自己购买了几盒食用,觉得效果不错。”刘某称,事后他便想开店销售熊胆粉。2011年11月左右,刘某在南安开了一家店,销售养肝茶、熊胆茶,产品主要有熊胆粉和熊胆胶囊。他找出此前购买的产品包装盒,并通过包装盒上的电话找到了缅甸一活熊取胆研究中心,向自称张某的卖家采购了熊胆粉和熊胆粉胶囊。
进了货,刘某开始在店面周围宣传,并注册了淘宝店、微店进行推广。同时,刘某还特地制作了中文标签,在产品包装铁盒背面上张贴再进行销售。刘某供称,他先后共进了2次货,2011年买了30盒熊胆粉,2015年6月又买进150盒熊胆粉和150盒熊胆粉胶囊。
2015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刘某的店里和住处查获了148盒熊胆粉和118盒熊胆粉胶囊。经鉴定,现场查扣的熊胆粉和熊胆粉胶囊符合药品特征,属于药品管理范围。现场查扣的熊胆粉和熊胆粉胶囊的总计价值10万余元,刘某通过网店销售出去的产品总价值达4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药品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应按假药论处。”经办法官介绍,因刘某所销售的熊胆粉及熊胆粉胶囊2种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均应按假药论处。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刘某以销售牟利为目的,购进熊胆粉及熊胆粉胶囊,虽然其中现场查扣的部分尚未销售,但该行为已对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造成实际损害,应认定为销售假药既遂。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法官介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刘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市法院判处刘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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