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如发现被审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如为防止其干扰审查工作,可将其调离岗位、调整工作或免职。

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目前监察机关在初核程序中使用的措施包括“谈话、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补充了常用的“询问”措施。不过,该观点却又没有列出“调取”措施。因此综合分析而论,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核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9种,即“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暂扣、技术调查、限制出境”,也即在上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基础上补充了实际存在的“询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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