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燕 谢玮 | 全国两会报道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0万余字。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事法律的集大成之作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在这一工作思路下,我国逐渐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这些都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既然已经有了这么多民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编纂民法典?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表示,编纂民法典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维护民事权利,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民事法律是民事权利最集中的体现,而民法典是民事法律集大成之作。”孙宪忠表示,“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数量庞大,但不能像一堆土豆毫无章法地堆放在一起。民法典以‘典’命名,就意味着要把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整合为一体,以此来消除其中的漏洞、矛盾和重复,为社会提供统一和谐的法律遵循。”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重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孙宪忠表示,民法典的编纂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而且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的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更加符合民法社会的运行规律,更加符合民法贯彻实施的自身的特点。
据统计,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七次公布各分编及民法典草案,累计收到410349人提出的951607条意见建议。
“我们现在看到的民法典草案一共1260条,包罗万象,内容丰富,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关系的调整。但在制定之初,面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怎样设计出一个能够被人们广为接受的规则?那就必须去寻找当下我们中国人形成的共识究竟是什么。广泛征求意见就是一个发现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
人格权独立成编,立法上回应诸多民生热点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伦理的挑战……人格权编对诸多当前民生热点作出了立法上的回应。
“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表示,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贡献。
孙宪忠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解释道,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实际上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对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的最高精神境界和人格境界的一种承认。民法总则确立了保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精神,人格权独立成编,将其精神进一步扩展和具体化,让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从这些权利的角度去保护自己。
人格权编中,处处都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编纂理念。
人格权编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此前曝光的人格权编草案版本中,“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表述曾是“用人单位”。这一修改,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同样做出修改的还有隐私的定义。此前的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最新隐私的定义被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这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人格权编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与规制。”孙宪忠说。
人格权编还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性。例如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原本草案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为了对这一损害人类基因和婴儿人格的行为作出回应,民法典草案及时添加了相关条款。
“从出生到坟墓”,民法典打造“全时保护”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出生到死亡,每个人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第一编。其中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王轶表示,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最能体现出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在胎儿权利的保护上就能够体现出来。
除了保护胎儿权利,民法典中还提到了多项对老年人权利的保护举措。
物权编中,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王利明指出,在老龄社会,居住权也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制度支撑。依据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由老年人将其房屋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移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该房屋上为老年人设定永久居住权,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价值向老年人进行定期的金钱给付,从而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
民法典草案对现有继承法律也作出了相应修改。继承编中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遗产的范围也扩大了。根据草案,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也概括其中。同时,继承编还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针对遗产的处理,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婚姻家庭编
在编纂过程中,民法典草案通过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从人大网公布的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各分编草案中讨论人数和提出意见最多的是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包括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放宽收养限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增加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等。
根据婚姻家庭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孙宪忠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解释道,设立离婚冷静期经过了相关方面长时期慎重的考虑。最主要的考虑就是它是不是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在他看来,“离婚冷静期”设立是让那些对婚姻权利和义务缺乏认识的当事人,有一段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时间。将“离婚冷静期”设置为1个月,无论是从问题意识出发,还是从社会实践效果来看,它都是积极的。
他透露,此前在“离婚冷静期”的时间设置上,有过3个月和6个月的提法,后来经过商定确定只要了1个月的期限。
对于很多人担心的“离婚冷静期”会不会使得婚姻当事人受到伤害的问题,孙宪忠补充道:“离婚冷静期”内的互相伤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互相伤害就是侵权问题了。本来是让你冷静的,结果你反而不冷静,就违背了立法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夫妻离婚互相伤害不是冷静期带来的,而是夫妻间矛盾累积的结果,这与设立‘离婚冷静期’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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