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二中院7月10日消息——
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上诉材料,并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图源:上海二中法院网络截图
此前报道: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6月17日,普陀区法院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6月18日,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其认证的社交平台发表声明,他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图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时间成为网络热搜——
图源:网络截图
那么律师究竟是否可以为“恶人”辩护呢?
以下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少军个人观点:
阿Q是冤死的。赵太爷家被抢劫了,城里的把总为了破案找了阿Q做替死鬼。
过堂的时候,阿Q是被光头县太爷诱供的。从被捕到被押赴古轩亭口正法,只经历了短短三天时间。阿Q没有辩护律师。
王振华有。
原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7月1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7日以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从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到一审判决,用了将近一年时间。
知名律师陈有西作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庭前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本案一审的两天庭审历时16小时,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各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王振华比阿Q运气好,得益于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
有的舆论认为,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陈有西律师为“恶人”辩护是“认钱不认人”。
“钱”本身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但在法律服务中,还代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的“法律服务费”的特定概念。
正因为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是“法律服务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就应当遵守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和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追求的是委托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因此上述法规不仅要求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而且要求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包括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法官行贿、不得利用律师与法官的特殊关系影响法官裁判,等等。
所以,在经济学上的“钱”的概念一旦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就必须承受国家对法律职业领域的诸多约束。认为律师只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对律师制度的片面理解。
也有的舆论认为,陈有西律师不该为“恶人”王振华辩护。
律师该不该为“恶人”辩护?“恶人”应不应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这个话题由来已久。
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
这一次坐在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席上的是王振华,但是下一次也有可能是可能冤死的呼格吉勒图或聂树斌。
大家有没有想过,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被告人。可能因为开车打手机撞倒行人而涉嫌交通肇事罪,也可能因为在高楼失手掉落花盆砸死楼下路人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是为了一个王振华,而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理性社会的成员一定要达成一个共识:如果律师辩护制度不复存在,就是一个至暗时代的来临。
陈有西犯了众怒,不是因为他为“恶人”辩护,而是因为他的确犯了一个律师的“清规戒律”。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就是律师的“清规戒律”。衡量律师行为的根本标准,不是舆论。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款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对照上述法规,结合陈有西律师就本案发表的《声明》第4、5、6点内容,我们认为其有违律师的上述“清规戒律”。
陈有西微博截图
尽管陈有西律师在其《声明》中作了自我解释,“所有网络信息当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我们认为,即便有此解释,这也不是一个律师可以“破戒”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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