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一辆宝马车挤向非机动车道,与一辆电瓶车发生摩擦。宝马车司机拿出长刀对电动车主挥砍,随后刀掉到地上。骑车男子捡起刀,向对方连砍数刀。最终,宝马车司机死亡,骑车男被刑拘。
两天来,案发视频疯传,引来网友热议。本案之所以引爆网络,是因为其“教育意义”:不要随便欺负人。一个貌似凶横的人,无端欺负一个看似软弱的老实人,最终却被老实人反击砍伤致死。本案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骑车男抢到刀后追砍宝马男的行为,大家最关心的也是骑车男的命运。他的反击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是否可能被定罪判刑?
【回放】
宝马男砍人反被砍杀
骑车男目前已被刑拘
事情发生在27日晚间。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刮碰。宝马车后座下来一男子与骑车男子发生口角。随后,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骑车男子并未还手。监控视频显示,宝马车司机返回车内拿出把长刀,砍向骑车男,后者依然是连连躲避。接下来,宝马车司机砍刀脱手甩到路上。骑车男抢到了砍刀,开始反击砍向宝马车司机。被追砍的宝马车司机先是倒地,之后起身跑向宝马车,又向路边逃窜。
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29日下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追踪】
“花臂男”曾多次获刑
“喝多酒就像发疯的牛”
该事件监控视频28日在网上疯传,随后更多关于“宝马男”刘某某的信息传出。其中多张照片显示,刘某某上身布满文身,因此被网友称为“花臂男”。据报道,刘某某原名刘某龙,刘某龙此前曾有多次案底,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4次被判刑,其中2013年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判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刘某龙生前几段娱乐视频也被网友传播,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龙自称“龙哥”。一位与刘某龙相识多年的文身店老板告诉记者:“他平时一喝多酒之后,就像发疯的牛一样。”
据报道,骑车男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热议】
网民法律界争论不休
骑车男到底该当何罪
昆山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
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跪地求饶、听天由命,还是奋起反击?因此,这起案件中对骑车男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刑事司法实践和对普通人的行为边界界定,都具有教科书般的指导意义。
人们从法律的角度争论不休。
很多人(包括网友和一些律师)都认为骑车男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或者是处在生命危险中的“无限防卫”。因此,骑车男不应该受到法律追诉,他不应该坐牢。也有不少人认为是防卫过当,理由是“花臂男”被砍后跑向宝马车的时候,骑车男又追上去砍了几刀。还有人认为,“花臂男”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骑车男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骑车男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对于本案,法律界也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观点。
观点1 正当防卫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从“花臂男”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骑车男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支持骑车男可能做出如此预判的两个重要细节是:
第一,“花臂男”在抢刀时表现依然非常积极,其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第二,“花臂男”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因此此时骑车男对“花臂男”的追砍行为依然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结合整个事情经过来看,骑车男抢刀之后的情境也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所以他是无罪的。
观点2 故意伤害
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
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从视频中来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观点3 防卫过当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
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某朝刘某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其倒地。在刘某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某朝刘某某回砍三刀。在刘某某起身离开后,于某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需要弄清楚两个核心关键事实。
第一,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于某某前五刀造成的,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开始逃离,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解除?
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的人身危险已解除。
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某被于某某反砍后,刘某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刘某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被砍五刀,身受重伤,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
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细节,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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