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警方撬锁进入浙江大学一位80岁教授家中。他被发现赤身裸体地躺在阳台上,背上有疮,下身有粪便,而他的妻子却一直在屋里。(详见昨日快递A6版)。
昨天上午医院给老教授做了头部磁共振检查,结果第二天才能出来。教授的养子和妻子也来医院看他,十分钟后就走了。昨天下午,老教授从急诊科转到呼吸内科普通病房。
老教授的女儿说:“爸爸的情况渐渐好了。中午喂他的时候,他总是拉着我的手摸我的脸。但父亲还是清醒迷茫。有时候他不知道我是谁。医生说这是刺激引起的,这种状态可能要两个多月才能好。爸爸是个不愿意给别人添麻烦的人,所以很多事情他一直都是自己支撑。”
“我听父亲说,他一直觉得妻子没有其他亲人,孤身一人,有义务照顾她,就这样默默忍受了这么多年。直到今年年初,我和父亲提到他觉得受不了了,想离婚。因为年纪大了,他想过几年自己的生活。当时我还劝父亲,他年纪大了,不离婚可以尽量不走。”
昨天下午2点,记者再次来到于鲁源小区老教授家,敲敲门。一个男人的声音出来了。“谁?”
记者表明身份后,门开了一条缝,一个中年人透过缝说他是教授的儿子。并且说我妈现在心情很不好,其实她真的不是这样的人。
他接着说:“其实我爸我妈一直没离婚,感情后来证明真的很好。现在舆论压力对我妈来说太大了...那人还没说完,一个白发短袖衬衫的老太太走到门口,牢牢抓住他的手,把他拉进客厅,边拉边摇头,显然是示意他不要再说话,老太太的嘴一直抿着。
昨天,这位老教授的女儿说,他父亲复旦大学毕业后,去了Xi的一所大学教书,然后调到武汉,最后调到浙江大学。当她只有几个月大的时候,她的父亲和母亲分开了。至于分开的原因,我妈从来没跟她提起过。后来,她和母亲住在Xi。直到十几年前她告诉她父亲病重,才第一次见到父亲。
“我认为我们现在不应该带进上一代的东西。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事件本身。为什么爸爸在阳台上呆了那么多天?老太太不照顾他,却告诉别人他爸出去走亲戚了?”
律师来了
朱双霞
浙江知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
在婚姻关系中
不管夫妻有多冷淡,都有互相扶持的义务
教授和老太太结婚40多年了。虽然近十年双方关系冷淡,吃住各奔东西,但婚姻关系并未正式解除。根据婚姻法,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即使两个人不和谐,只要还在婚姻关系中,互相扶持仍然是法律义务。
老教授年纪大了,因为摔跤后腿伤起不来了,照顾不了自己。他不能像往常一样出去散步和买食物。在这种情况下,老太太可以支持但拒绝支持他。
夫妻之间的赡养包括经济供给、生活照顾和精神照顾。老教授有自己的退休工资,可能不需要妻子的经济支持,但因为年老受伤,还是需要对方的生活照顾和精神照顾。老太太虽然70多岁了,但毕竟能照顾好自己。即使她自己照顾不了老教授,也可以找其他亲戚帮忙,或者雇人照顾。
遗弃罪是指拒绝赡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行为。
一方没有自理能力
对方不仅不帮忙,还阻止别人帮忙
主观上,拒绝支持
在教授躺在阳台上的这些日子里,老太太可能会给他一些饼干、月饼等食物来满足他的饥饿,但这远远不是普通的生活护理。从老教授被发现时的状态来看,他连基本的生活水平都没有。
不管老太太有什么理由和目的,客观事实已经充分证实了她拒绝支持她的主观态度。
另外,如果女儿和邻居的说法属实,即他们敲门询问时,老太太拒绝开门,谎称教授在走亲访友,那么老太太的行为已经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老教授被发现的时候,身上满是污秽,一丝不挂,身体很难移动。他两天没喝水了。如果不是警察和社区成员应他女儿的要求强行破门而入,后果不堪设想。
这20天发生了什么,老教授是怎么度过的,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老教授躺在阳台上爬不起来的时候,老太太不但不自救,还通过拒绝开门、撒谎等方法阻止别人进入救援,其主观意图非常明显。
没有主动侵略的不作为和放任不构成滥用
有网友说老太太的行为太过分了,简直是虐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虐待一般表现为积极侵犯,是指经常或持续折磨、破坏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老太太的行为更多的是不作为和放任,表现出一种难以想象的MoMo。但是,她没有直接对教授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所以不构成虐待。
如果双方不离婚,
侵权方可能失去合法继承权
遗弃罪可以起诉,也可以自诉。可以委托亲属向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法律允许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如果老教授不愿意继续和老太太生活,维持婚姻,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老教授不愿意选择离婚,那么如果他先于老太太去世,原本是第一继承人的老太太就可能失去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3条:“有赡养能力、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即使老太太的行为不构成遗弃,鉴于她的行为,也少了或者没有遗产。
根据婚姻法,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经济实惠的成年子女,不分性别,已婚未婚。当父母需要赡养时,他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履行这一义务,直到父母去世。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已经履行赡养和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综上所述,如果老教授没有自理能力,老太太不能照顾和赡养他,那么教授的女儿和养子就有赡养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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