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安9月12日电(记者)9月12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一案公开宣判。11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这次爆炸发生在2016年10月的陕西府谷,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
本院认定,2016年8月,被告郝、郝景杰、决定合伙在陕西省神木市、府谷县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品牟利。之后,郝等人在府谷县新民镇大井塔村租住的五套彩钢房内,购置了硝酸铵复合肥、炸药原料及制作工具等。通过给本案的其他被告打电话或者联系并雇佣其他人,成功地尝试了几次爆炸物。
2016年10月24日上午,包括被告人袁宝新在内的7人在本案逃犯毕东虎的指导下,用硝酸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点左右,毕东湖走了。在继续制造炸药的过程中,被告白玉冠、白先威在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导致原料着火。浇水后火势变大,7名被告逃离现场。14时许,府谷县新民镇周边5栋彩钢房屋发生爆炸,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伤,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裁定,被告人郝、等11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他人合作制造爆炸物品,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过程中,被告人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巨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郝、、袁宝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郝靖杰、陈普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五名被告被判处7至15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包括郝在内的11名被告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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