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起诉的刘某某涉嫌盗窃井盖、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南开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
南开区检察院起诉书称,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南开区五金城1区5号楼101号楼前,将井盖偷走并出售;2020年4月26日21时,被告刘某某盗窃并出售南开区五金城3区7号楼1号门前的井盖;2020年4月27日19时,被告刘某某盗窃并出售南开区五金城3区3号楼1号门前的井盖;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刘某某前往南开区五金城1区6号楼101号门,将井盖盗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理。
经审理,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多次盗窃在生产、生活、密集接触人群聚集场所使用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读完初犯,被绳之以法后能如实供述和供认犯罪事实,且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主动认罪并承认处罚,可依法从轻或从轻处罚。南开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的提示
有的人觉得偷几个井盖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是卖废铁赚点零花钱。但是这个小井盖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场所内及周边使用的井盖被盗,已威胁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可能导致行人、车辆被破坏、人员被杀害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刑事问责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这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盗窃破坏井盖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为更加全面地处理和更加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盗窃或破坏井盖,等待犯罪分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建议
结合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我院向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希望以此案为契机,提升服务城市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高度重视井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小井盖是人们周围最常见、最常见的城市基础设施。你公司需要对其管理区域内的井盖等公共设施进行整理,并将相关管理维护情况报市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特别是在雨、雪、风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要突出防治,夯实责任。
第三,加强商家参与,促进管理创新。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宣传,增强商家和客户的关注和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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