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让自己变得更漂亮的想法,两年多前,石女士走进宁波海曙的一家美容店。结果,她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还患上了9级残疾。
2014年10月,石女士在购物的时候,看到一家美容店在卖祛斑洗面奶。她想起脸上那些讨厌的斑点,打算买下来试试。美甲店经营者曾看到石女士的想法,告诉她这款洗面奶不能祛斑,但是他们店可以帮她祛斑。在曾女士的游说下,石女士支付了2500元,双方同意治疗后支付剩余的2500元。
施女士治疗后整张脸上有黑痂,曾用器皿刮掉结痂后的新表皮去雀斑。经过几个月的反复结痂和刮擦,施女士的面部状况继续恶化。2015年8月,石女士前往宁波市中医院就诊,被告知面部皮肤严重受损,需要前往上海治疗。之后,施女士被上海某医院诊断为脸上有大片疤痕,需要长期持续治疗,无法恢复原状。因为脸不能给人看,石女士辞职了。
史女士试图与曾轶可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2015年9月,他向12315投诉,但仍未能与曾达成赔偿意向。期间石女士前往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面部色素沉着性瘢痕占总面积的25%以上,残疾程度为9级。
前一年11月,石女士向海曙法院起诉曾女士经营的美甲沙龙,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费共计20余万元。
海曙法院经依法审理,一审判决曾女士经营的美甲沙龙赔偿师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15.2万余元。美甲店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新闻+]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自己没有美容从业资格。同时发现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曾,经营范围为美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知道自己不具备祛斑美容资质,为原告做面部祛斑美容严重超出其业务范围和业务能力,造成损害。被告的行为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美容机构应该慎重选择,但是原告并没有核实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相应的资质,在损害赔偿的发生上也犯了一些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在损害赔偿的发生上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对原告相关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被告无相应资质,不能从事相应祛斑行为。庭审中,被告称原告用于祛斑的产品用完后放在店里,但没有给原告。由于被告不能提供产品的名称或实物,也不能为原告提供祛斑的相关记录,所以没有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此外,被告陈述的祛斑和后续护理治疗的持续时间与原告陈述的时间一致,因此法院认定原告面部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
4.原告举证证明其面部损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后来因其未按要求提前缴纳鉴定费,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异议,法院认定原告面部构成9级伤残。
5.原告自2011年11月起在宁波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伤残赔偿金按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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