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应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合出售。但是,市面上销售的保健食品有没有执行这个规定?4月19日,记者从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办公室了解到,经过对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含有保健食品的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合销售。同日,为了解辖区内特色食品销售市场情况,襄阳区小窑津市场监管办公室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店、母婴用品商店、超市、便利店、杂货店等几种业态的市场主体特色食品销售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特殊食品混合销售的情况十分普遍。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在药店广泛销售,或者同时混入药品甚至消毒产品;个别母婴用品商店存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与其他常见食品混合销售的现象;一些便利店和杂货店仍然有“红牛”、“乐虎”和“董鹏”等保健食品的功能性饮料,这些饮料被混合在一起,在允许的商业项目之外出售。执法人员当场逐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市场主体全部配合执法进行整改。然而,执法人员在检查国源药店益民街店时,发现他们出售的保健食品与食品和药品混合在一起,然后向该店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店的两名工作人员拒绝按照公司流程签收产品。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店以开架的方式展示和销售一些处方药。后来到的店长也表示无权签收产品,并将上身扔在柜台桌面展示的处方药上,试图阻挠执法人员拍照取证。下午,执法机关依法约谈了该店连锁公司执行总经理。下一步,逍遥津市场监管所将回访,检查上述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发现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据了解,特殊食品包括三类: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和婴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装,分类不规范,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因此,国家规定保健食品应当在专柜或者专门区域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门区域的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销售区域”、“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治疗疾病的药品”等字样,以保证消费者购买适合自己的食品。合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梦怡通讯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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