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含交通事故] (2017)
损坏结果
补偿项目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保留票据
一般伤害,无残疾
(一次一付的)医疗费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补偿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工资损失
损失时间费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会参考医院出具的病历来确定误工时限。
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目前厦门住院护理费一般按100元/天计算;出院后护理费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交通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
厦门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150元/人/日
酒店费用
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
厦门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150元/人/日
住院伙食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解释》第17条和第23条第1款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食品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日
这些付款
营养费用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医生都要在病历上写上“加强营养”几个字,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预估10%到20%的医疗费用。
因受伤致残
伤残赔偿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下简称“基数”)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相对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受伤者的残疾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每个等级相差10%,即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
201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25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885元。
A类
基数×年× 100%
多种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残疾补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附加指标为10%至% 1,即一级伤残:10%;继发性残疾9%;三级残疾8%;四级残疾7%;五级伤残6%;6级残疾5%;7级残疾4%;8级残疾3%;9级残疾2%;10级残疾1%
第二位的
基数×年× 90%
完全好
基数×年× 80%
完全好
基数×年× 70%
Pyatyi
基数×年× 60%
大学英语6级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6)
基数×年× 50%
七年级
基数×年× 40%
八年级
基数×年× 30%
九年级
基数×年× 20%
十个等级
基数×年× 10%
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损伤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作为配偶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1、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可以参照伤残等级,必要时可以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2.201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支出3086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163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康复费用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
后续治疗费用一般需要有鉴定结论,否则只有在实际发生后才能起诉。
永久性残疾后的护理费用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必要时可以申请护理依赖鉴定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可以按照5000-8000元的伤残等级标准,综合考虑伤害程度、伤害部位和过错程度进行估算。
《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者死了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
2016年,厦门员工月平均工资为5768元
作为配偶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201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支出3086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16300元。
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
201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25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885元。
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以相关票据和凭证支付。
《解释》第十七条
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可以按照3-8万元的标准估算。
《解释》第十八条
注: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支付“因伤致残”或者“受害人死亡”一栏的项目外,还应当支付“一般伤害”一栏的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他们就不能为精神损害寻求安慰。
3.申请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4.赔偿权利人超过固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支付期限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限后,因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准备辅助器具,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人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具体按照以下原则: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厦门市相关统计数据如下:
2016年,厦门员工月平均工资为5768元。
201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25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885元。
201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支出3086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16300元。
7.表中所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表中的“上一年”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9.判断一个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要结合户籍、惯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不能单纯以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回复云南省高级法院)。
10.本表于2017年8月修订,适用于厦门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11.请联系作者并注明作者及来源:邱,上海端和端(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400718528(作者简介:邱,厦门大学硕士律师,现为上海端和端(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电台多个栏目常年特邀嘉宾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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