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限制江苏省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丰田被罚款8700万
今天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上一年度(2016年)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丰田从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限制江苏省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根据市场监督局的说法,丰田中国破坏了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并对上一年(2016年)的销售额处以2%的罚款。
丰田被罚款8700万
公告称,丰田汽车及其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是交易的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上报价、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丰田被罚款8700万
凭借自身的主导地位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各方对经销商做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的转售价格限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和限制品牌内部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的独立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其次,削弱了品牌之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分销领域,随着与各方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不断增加,汽车品牌之间的竞争将明显减弱,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最后,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充分竞争带来的利益,被迫接受不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丧失自由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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