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启东中学学生陆某,被老师批评教育后,从老师办公室窗台上跳下受伤。事发时他的母亲张在场。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自己的看法。
记者9日从启东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陆没有证据证明自伤与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陆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第二天男生被老师叫“家长”后跳楼
陆是南通启东的一名初中男生。2018年6月,隔壁班班主任朱老师向鲁牧班主任王老师反映,鲁牧干扰了班里女生的正常学习生活。王老师立即联系了陆的母亲张。当天中午,王老师在老师办公室向张介绍了情况后,朱老师与陆进行了沟通。朱老师走后,张带着儿子向朱老师道歉。
道完歉,陆和他妈妈回到了王先生的办公室。张问王先生关于他儿子的学习情况。王老师回答说,陆上课不太注意,经常和同桌说话。就在张和王老师告别的时候,陆先转身走了出去,然后突然跳进了窗台。王老师马上拨打120,陪他去医院治疗。
同一天,卢被转移到上海的一家医院,在那里他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并被确定为10级残疾。陆在医院花了11万多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因为学校给学生买了保险,陆被赔偿了8万元。
学生起诉学校,因为他们认为老师说得太多了
鲁为什么跳楼?陆某方指出,张到校后,王老师批评陆不注意听课,平时不求上进,只和女同学玩耍,不许陆在校园自由活动。他言辞激烈,表情严厉,导致鲁情绪失控,行为极端。
陆某方认为,王先生的过激言论损害了陆的自尊心,导致他跳楼自杀。学校承担相关责任,于是他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15万余元。
学校认为,陆作为年满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从窗口跳出的法律后果和损害后果,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学校方面没有错。此外,其监护人张在事发时在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后,学校履行了教育机构的相关责任,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没有恶语相向、表情严厉、辱骂行为、不当批评或人身攻击。所以学校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学校在履行其职责时没有过错
启东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教育学生的过错一般表现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陆涉嫌追求女学生并有早恋行为,班主任当着其监护人的面批评教育部门履行正常的教学管理职责。另一方面,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老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言语激烈、表情严厉、语言辱骂等攻击性行为,其他学校工作人员与陆及其监护人沟通时也无异常。因此,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事发时卢年近15岁,他应该预见并知道自己跳楼可能带来的后果。事发后,学校工作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卢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救护车费用,履行了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义务。
法院认为,综合陆某的举证情况,并无证据证明陆某的自伤与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过错侵权的构成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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