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大学生李因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多次投诉无果,遂将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违反了客运合同义务,会对行车环境和乘客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并责令铁路局拆除吸烟设备,取消该列车上的吸烟区。
随后,由北京一派律师事务所控烟公益法律中心主办的《全国18个“无烟城市”控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出版暨研讨会在京举行。包括控烟专家、学术界和法律界代表在内的30余人,就“中国首例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中国18个‘无烟城市’政府控烟执法的成就与不足”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法院支持乘客的公共福利要求
法院认为,乘客的健康权应该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
“无烟诉讼第一案”一经宣判,便在网络上掀起波澜。很多网友评论说,这不仅是个人的一小步,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步。
“这个判断是一个巨大的突破。在此之前,公众对公共场所禁烟的关注并没有延伸到普通的高速列车。现在大家都明白,火车上的吸烟区虽然存在,但是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中国控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恩泽告诉记者。据他所知,一些铁路局做得不错。比如北京铁路局很久以前在火车上就给出了提示:北京已经颁布了控烟条例,火车上禁止吸烟。
李恩泽说,对于铁路部门来说,这首先是一个态度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警示和标志。这是我国在2011年明确提出的。
记者在无烟诉讼第一案判决书第12页注意到,法院认为,从诉讼的性质和功能来看,公益诉讼是为了公益,而私益诉讼是为了私益。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包容的。铁路公司设置吸烟区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原告的出行环境和健康,还会对今后所有其他列车乘客的出行环境和健康产生持续的不利影响。
同时,判决书指出,司法审判事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的维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以构建和谐正义、和谐社会为归宿,引导法律行为,弘扬正确的价值取向。法院认为,取消吸烟区的决定有利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健康,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此外,判决书第13页还写道,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没有界限。与室外公共场所相比,火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房间,这个空房间内的权利往往更容易交叉、重叠,甚至产生冲突。当冲突发生时,需要权衡法律价值体系中的等级。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一般财产权。因此,法院认为,乘客的健康权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
烟草控制的道路是曲折的
当时舆论认为八部委的答复过于笼统,而国家烟草专卖局拒绝透露控烟资金。
据报道,2003年11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公约》,10月正式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2006年1月9日,该公约在中国生效。
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哈尔滨、克拉玛依、银川、鞍山、绍兴、兰州、深圳、长春、唐山、南宁、西宁、青岛、福州等18个城市相继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控烟规则。一些学者称这些城市为“无烟城市”。
自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促进政府工作透明,逐渐成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决策和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据记者了解,2013年5月,北京一派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一家非政府组织,首次向中国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8个部门提出了控烟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申请。北京一派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控烟绩效资金总额及来源、控烟绩效资金支出、烟盒图文警示态度。但当时舆论认为八部委的回复过于笼统,而国家烟草专卖局拒绝透露控烟资金。
自2015年起,北京一派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在全国“无烟城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公益法律行动,希望通过公益法律行动了解政府控烟信息。
在研讨会上,北京一派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控烟协会控烟公益法律委员会主席王振宇对记者表示,法院支持原告在首起无烟诉讼案中的公益请求,这是一个里程碑。
“这个案子很有价值。以前申请控烟政府信息公开不涉及铁路,因为铁路系统本身相对独立封闭。因此,此案不仅满足了公益诉求,实际上也为铁路控烟开辟了道路。下次我们可能会特别把铁路部门的控烟情况列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王振宇告诉记者。
期待早日立法
18个“无烟城市”中有13个以书面形式回复支持国家控烟立法,另外5个城市在电话中表示,期待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尽快通过。
研讨会上,控烟公益法律中心还公布了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控烟工作排名。其中,北方四市、广州、深圳位列前四。
在此次控烟工作调研中,控烟公益法律中心总结了我国15个“无烟城市”控烟执法的难点因素。其中,缺乏专项控烟执法经费或执法人员不足的城市有8个;有8个城市认为单位或场所不配合,实施控烟措施,劝阻不到位的;有6个城市认为存在立法冲突或立法缺陷。事实上,自中国于2003年11月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来,公共场所的烟草控制已经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问题。
据悉,原卫生部2011年通过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为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障碍?“因为没有处罚标准。”烟草控制专家李金魁告诉记者。
“有人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无法处罚,束手无策。所以,我们希望国家能立法控烟。”李金魁说,2017年,中国控烟协会公益法委员会致函18个“无烟城市”,询问它们是否支持国家控烟立法。其中13个城市书面回复支持国家控烟立法,另有5个城市在电话中表示期待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尽快通过。
「众所周知,立法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需要很多程序。但是,立法后如何让人遵守,涉及到执法。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该规定谁来执法,怎么执法。”新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研究员王克安告诉记者。
此外,李金魁还告诉记者,“控烟基金”的问题同样重要,希望设立控烟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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