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快递员因拒绝送货上门、泄露寄件人隐私将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邮件送达约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签收。收件人或代理人有权面对面接受。这意味着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是违反规定的。
《条例》明确鼓励多家快递企业共享终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终端服务。鼓励和引导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终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和快递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
在发送邮件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发快递邮件时,应当核对发送人的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发送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接收或者发送。
在泄露寄件人隐私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的快件,但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快件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转卖他人的快递邮件。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员工不得出售、披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10万元。
另外,快递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部件短的,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投保规则确定投保的快递邮件;对于未投保的快件,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快递损失责任保险,鼓励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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