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机动滑板车
是机动车吗?需要打牌吗?
当电子商务客服回答客户询问时,
回答是“没有”和“没有必要”
被法院认定为欺诈
一个
老年人代步车网上购物
客服说不是机动车
没必要打牌
以消费者被诈骗为由,
检方主张“退一赔三”
2018年4月14日,北京房山消费者赵在金多米官方旗舰店订购了一辆四轮老人代步车,并支付了29800元。店铺网站宣传:“我公司所有车型均赠送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万元。可以坐5个人。”
▲JD.COM金多米官方旗舰店截图
赵下单后,网上支付5000元给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多米公司),金多米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车送到赵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对方付费,运费800元。收到货物后,赵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剩余款项2.48万元。
金多米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赵,同时向其交付了合格证和收据。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山东省德州市金多米电动车”和“车辆制造日期:2018年4月”等信息,同时显示“本产品经检测符合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要求,允许出厂,特此认证”。
在购买涉案车辆的过程中,赵通过网络与金多米公司客服沟通:
赵:“老人用卡接孩子吗?”
金多米客服:“这是一款低速滑板车,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不需要。”
赵:“好吧,所以老人开车不需要驾照。”
金多米公司客服:“不需要,亲爱的。”
赵:“这辆车是我买的机动车吗?”
金多米公司客服:“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赵收到货物后,发现发票上显示货物名称为“机动车及电动四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在电动四轮车上进行道路锻炼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登记。,车辆领证后才能获得通行权。
2018年7月,赵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性质,造成误导,构成消费者欺诈为由起诉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该公司“一退三”,即责令金多米公司退货并支付三次赔偿金8.94万元,共计11.92万元。
▲JD.COM金多米官方旗舰店截图
2
初审法院认为
生意上有欺诈行为
但它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支持“退一”不支持“丢三”
▲JD.COM金多米官方旗舰店截图
一审法院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中没有告知车辆属性,证书上标注的“山东省德州市金多米电动车”生产厂家是虚构的,其行为构成欺诈。
然而,与此同时,法院认为金·多米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低速四轮电动车是近年出现的新产品。因为价格低,使用门槛低,满足了普通人的需求。现实中有大量的购买和使用。但目前国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管理还在进一步完善,普通老百姓普遍知道这类电动车不办牌照,不交保险,路上违规不处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时应当知道这些相关情况,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由金多米公司的相关行为导致其在购买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最终一审法院只裁定支持退还退货,不支持增加赔偿三倍。
三
二审法院认为
金多米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赵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的重点是金多米公司涉及的车辆销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金多米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并告知赵涉案货物属于非机动车的虚假情况。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属性,是否需要牌照,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驶证,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对消费者是否购买涉案车辆的决定有重大影响,且具有一定的职业特点,不属于日常生活常识。金度米公司故意告知赵虚假信息,诱导赵作出虚假陈述,构成欺诈。
最终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最终认定赵某所有分支机构均已提起“退一赔三”诉讼,并责令赵某除返还外,再支付三倍的赔偿金8.94万元。
涉及的货物已被移走
4月26日,我在JD.COM的网站上搜索,发现涉及的电动车已经下架,但页面上仍有其他类似产品在出售。
声明:文章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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