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游览、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一定生活需要的一切公共建筑、场所和设施。公共场所人群相对集中,人与人接触频繁,流动性大,容易造成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传播。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科学依据。包括住宿交流场所、洗浴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娱乐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
空空气质量、微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客户电器、卫生设施等7大类28个公共场所,如医疗、交通等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中国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是1996年颁布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和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健康和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4号国家标准公告,其中《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和限值要求》(GB 37488-2019)等7项公共场所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批准发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与限值要求》(GB 37488-2019)的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供读者参考:
本标准的4.1.1、4.1.2、4.1.3、4.1.4.1、4.1.5.2、4.2.4、4.4.1.2、4.4.3.2为推荐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空气质量、饮用水、游泳池水、洗澡水、集中式空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及用具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店、客栈、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乐场、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池、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车室、候车室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仅适用于公共场所,居住和办公建筑的室内空空气质量标准按GB/T 18883-2002《室内空空气质量标准》执行。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均为地下空,不适用本标准。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室内环境质量要求》最近通过了审查。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的站台、站厅、控制室、设备间等室内空环境,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或扩建地下车站的室内空空气质量设计。该标准即将发布,请关注!
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1996和GB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GB 9663~9673—1996和GB16153—1996两项指标进行综合,并根据这些指标提出卫生要求;
根据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健康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提高。
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和用具的种类和卫生指标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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