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一农妇被强奸勒死,一男子被发现正当防卫”的报道在网上引起热议。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6起不逮捕不起诉的典型正当防卫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了司法标准。这六起案件包括“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自辩不起诉案”。
案例审查: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集团农田时,遇到了刚刚喷洒完农药准备回家的女子周某某。他趁身边无人飞机下车,在稻田里把周某某仰面推倒,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一把抓住许,用手奋力反抗,抓了抓他的头和脸。在纠缠和反抗的过程中,他用一根软管把徐的脖子缠到了水箱上。徐某某被掐死,然后中止了侵略,站了起来。为了防止他继续强奸自己,周某某站在徐某某身后,拉了一根软管来控制自己的行动。
他们在徐某某驾驶的稻田、田埂、三轮车上对峙。期间,徐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权,送周某某回家,但没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当周某某喊救命时,远处的养鸡场经营者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他用前灯向犯罪现场的方向照射,但没有靠近它。此外,没有其他人员关注或接近犯罪现场。
两人对峙了近两个小时后,许下了车,上身靠着车厢坐在了山脊上。周也抓起水龙带,下了车继续控制徐的动作。徐提出软管太紧,要求周放松软管。周便放松了水龙带,而许则趁机又是推又是咬的水龙带。周某某担心徐某某脱离水龙带后会继续侵犯自己,于是用嘴咬徐某某的手指和后背,同时用力拉水龙带和徐某某的后背衣领。过了一会儿,许突然身子前倾,躺在了土路的山脊上。周认为他可能是装死,但他还是拉了几分钟水管。后来,他看到许不动也不说话,就拿着塑料桶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早上,周某某在村干部王某某的陪同下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徐某某已经死亡,于是报警,自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许符合他人勒死的要求,死于窒息。
考试成绩: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的行为可能是正当防卫,决定取保候审,重点审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退回补充侦查和补强证据。经医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徐某某采取防卫行为,导致徐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6月25日,决定不起诉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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