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关于2018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以2017年员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存款基数。如果我的存款基数比2017年淮南市月平均工资高300%,则按300%(16405元)执行,高的部分不作为存款基数。
新入职和新转岗的员工,以当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人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执行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职工月缴存额低于68元的,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按68元扣缴。
四.相关要求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职工缴纳工资的当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根据各缴存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统一审核确定,缴存单位认真执行。如有异议,应报分中心确认。
(3)职工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通知职工本人。员工愿意补缴的,缴存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部(煤财〔2005〕9号)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缴纳手续,单位正常缴存;员工本人不愿意还款的,员工和单位当月不扣发。
(4)解决超能力期间离职退休的职工,其公积金缴存按照《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解决超能力期间离职退休暂行规定的通知》(淮矿人资〔2016〕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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