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衔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胡欢桂[2019]7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上海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指导作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衔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衔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优化经营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指导作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改变管理方式,促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一,实施联动领域
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的实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完成并通过审查;
(二)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有效落实情况;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入区域审批范围的。
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成熟批、促进批”的原则及时发布。
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一)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未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且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准厂房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证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具体项目类别包括:城市天然气供应项目;自来水供应项目;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污水泵站;110千伏和220千伏输变电工程(不包括框架空线路)。加油站、加油站、充电站;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城市道路和桥梁;防洪治涝工程;标准车间建设。
(二)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
对于未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可将环境影响评价表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仍采用审批制。
(三)实施知情承诺管理
未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告知和承诺的方式进行管理。建设单位愿意按照本市行政审批通知承诺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的,按照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4)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共享环境数据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不需要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规划环评未包含的特征性污染因子除外)。项目环评可以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数据,规划环评中的监测数据可以用来评价具体的建设项目。
(5)优化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优化内容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保障措施
为促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高质量衔接,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政府应采取措施推进区域规划的环境评价。
(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积极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主要审查意见,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落实。
(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结合双随机抽样,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构建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四,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
列入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编制并通过审查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衔接。
动词 (verb的缩写)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信息披露属性:主动披露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发布
阿木!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1190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