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微信举报,主持人马东私自起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做广告。8月15日,海淀法院审结。一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停止侵权行为,发表道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马东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5万余元。
原告诉说
马东自称是国内知名主持人、节目制作人、文化产业企业家、投资人。曾担任央视和地方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导演、制片人,拥有非常庞大的观众和粉丝群体。他的个人声誉和社会形象都很优秀,社会影响力也很大。他的肖像和名字具有很高的公众意识、商业背书和宣传价值。
2017年,原告发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微博,文字内容为:“上海浦东美国运通白金卡升级版发布!我再等你一年,不收年费!#不要说你不认识神卡#”,同时用图片使用广告图片中原告的肖像和姓名,故意将原告的肖像与被告一、被告二的产品通过剪辑合成拼接在一起。用文字介绍,“齐豫说,著名主持人马东向你推荐升级版的浦东美云白金卡!”。更让原告震惊的是,广告甚至捏造了一个原告从未表达过的说法,说“大家都喜欢看我的节目,据说是因为我喜欢‘自黑’。其实我确实比较喜欢很多关于‘黑化’的东西,比如这张卡足够好!”这条微博广告在新浪微博平台上被广泛转发和评论。此外,所涉及的广告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很多网友认为原告也在使用该产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代言合作的虚假认可。
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涉案信用卡产品“浦发美云白金卡”的经营者和涉案产品广告的受益人,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但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牟利,利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和附带的商业价值对涉案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误导公众,造成原告代言假象的明显主观恶意,从而获取非法收入,造成虚假代言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
浦发银行辩称,本案中浦发银行和被告第二卡中心都是可以参与民事活动的独立诉讼主体,所以浦发银行和卡中心的行为不应混淆,浦发银行不是合格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称,本案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并未单独或与卡中心共同实施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浦发银行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无权要求浦发银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辩称,其已获得所涉照片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有权使用特定宣传渠道所涉照片。作为公众人物,原告在特定展区“摆姿势”、允许优品视觉拍照的积极行为,应视为其默许优品视觉以涉及照片的方式使用其肖像权。因此,卡中心履行了其合理的注意义务,使用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和娱乐工场合伙人,参与卡中心的宣传推广活动,并在摊位前表演“摆姿势”。应该预见到,在此类推广活动的范围内,他的姓名和肖像将在以后使用,并且应该进一步考虑原告已经默示同意允许卡中心通过主动“摆姿势”的方式,在现场照片的范围内使用他的肖像权。
活动当天,优品视觉通过活动形成的微信群将原告在展位前的照片发送到卡中心。在使用优品视觉提供的活动照片之前,为了进一步确认这些照片的权利以及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权,卡中心查询了优品视觉是否可以使用新浪微博上的照片,优品视觉明确回复可以使用。
因此,卡中心认为,原告指控的肖像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已经得到原告的认可和授权。原告姓名的使用只是为了宣传推广活动,如实表达照片中名人的身份。本案中,卡中心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卡中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无权要求卡中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马东作为画像所有人,有权控制其画像的商业使用价值,未经许可,不允许他人利用其画像牟利。公民有姓名权,有权按照规定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自然人姓名不仅包含人格属性,还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浦发银行卡中心在新浪官方微博发布的微博地图上使用了马东的肖像和名字,地图上有文字介绍。“齐豫说,著名主持人马东热情地向你推荐浦东美云白金卡。升级!”“大家都喜欢看我的节目。据说是因为喜欢‘自黑’。事实上,我更喜欢“黑”。比如这张卡足够好!”未经马东允许,在新浪微博信用卡宣传过程中使用马东的肖像和名字牟利,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这种使用其实是利用了马东自身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他侵犯了马东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所涉及图片的左上角,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名称和商业标识。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中心的母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在其官网上介绍说“此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美国运通的许可下发行的”,所以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所涉及的信用卡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所涉及广告的受益人。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信用卡推广过程中未履行谨慎使用义务,私自使用原告马东的肖像和姓名,与涉案广告的实际发行人浦东发展银行卡中心构成共同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浦发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停止侵权,在各自新浪微博官方账号首页连续48小时发布道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马东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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