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购房风险,7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和网上签约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月15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项目时,应告知购房人抵押情况,并约定解除抵押的时间;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付款确认中增加抵押。
已抵押的在建工程,企业应在收取首付款前解除抵押;收取首付款时,直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手续。无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收取首付款,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手续。
《通知》称,发现不执行规定的企业,由大连市住建局和区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出具购房风险警示;未按期整改的,网上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功能关闭;仍不整改的,将依法暂停同一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应当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7月14日,大连市住建局发布了《购房提示》。购房者在准备购买四大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预售商品房时,应检查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待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查看该商品房是否可以出售,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人不得以认购、预订、编号、贵宾卡等形式支付任何费用。
购房者要谨慎对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写入合同补充协议。注意采购合同、付款单等相关凭证的保管,如发生合同纠纷,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人在支付房价款时,应检查房价款转账账户与专项监管账户是否一致。账户信息不一致的,购房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更正,确保房价存入专项监管账户。
1.《大连每克拉美 大连市:明起房企销售在建工程应告知购房者项目抵押情况》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大连每克拉美 大连市:明起房企销售在建工程应告知购房者项目抵押情况》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1235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