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河北省政协副主席艾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艾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艾受贿的财物和财物被追回,上缴国库。艾李文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利用其担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项目开发、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自2006年至2014年,艾直接或通过特定关联方从上述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财产共计人民币6478万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艾在事发前主动向国家纪委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主动返还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回到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称,河北省原副主席艾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自首,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首次在对外发布的调查新闻中使用“自首”的表述。
2018年10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发布通知,艾被开除党籍。通知指出,艾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甘于被追捕,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失职,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报道还提到,自动投案自首,并真诚悔过、悔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开除艾的党籍。纪律处分;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
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第一起主动向中央纪委国家纪委自首的案件。“提出减轻处罚建议”的说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相关通知中首次使用。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也对艾提出了减轻处罚意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艾,对腐败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示范作用。
我们党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仅按照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腐败分子,而且充分运用政策和策略挽救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主动说明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调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认罪、坦白从宽、自首、真心悔罪,经领导集体研究,并经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理。
“针对自首等情节,对艾减轻处罚,以法律为依据,充分体现了依法惩治腐败,实现了处罚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这起案件实际上是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的体现。充分说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是联系协调的,共同发挥惩戒作用。”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说:“艾依法减轻处罚,无疑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促使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消除侥幸心理,唤醒对组织的信任,放弃隐瞒和对抗组织的虚假心理和行为,大胆迈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一步,从而促进腐败存量的减少。对于共产党员来说,组织是最坚实的后盾。必须忠于党,永远敬畏党纪国法。如果犯了错误,一定要早点回去,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来源|国家纪委网站
作者|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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