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10时10分许,记者在天津市中心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叉口看到,一名行人在南京路由西向东过马路时,不时查看手机,行进速度明显缓慢,差点没能在一个灯时内通过路口。
很快,他便收到了该警区负责人依据新修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开具的警告处罚决定书。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若干规定》第44条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第59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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