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县法律援助中心解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类型:民事
处理方式:诉讼
委托人:西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朱可佳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30日,被告段在西河县西海公路上自东向西行驶一辆车牌号为川H的中型自卸车,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KY的普通摩托车时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叶腰椎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不全;胸椎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胸部外伤;左侧肋骨骨折;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24天;事发后,原告向西河县交警队报案,交警队出具了(2018)62262742018000216号事故证明,认定被告段负全部责任。经调查,事故车辆四川H中型自卸车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元分公司缴纳了强险,被告段系甘肃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当日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案件处理流程]
陇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西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律师为叶的诉讼代理人。朱可佳律师在认真分析案情后,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协商,为他们写了民事诉状、鉴定申请书和延期支付诉讼费申请书。根据叶茂提交的材料和案件,为叶茂准备了一份证据清单。主要证据包括:叶茂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证明、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案例、修车单、鉴定费单、医疗费单。诉状和证据准备完毕后,朱可佳律师前往西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西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本案分为兴隆法院审理,王担任审判长。经与各方及法院沟通,律师决定对叶的伤情进行天水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叶伤残等级7级,后续治疗费用12000-15000元,延误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2019年2月21日,案件在西河县人民法院第二庭开庭审理。庭审期间,甘肃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其他被告均出庭。朱可佳律师参考《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甘肃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计算,叶的医疗费为:误工费17418.62元,误工费24415元,护理费12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107.2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3100元。以上合计298,808.82元。最后,西河县人民法院裁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元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叶各种费用11万元,段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叶各种费用180,153.7元,共计290,153.7元。诉讼费由段承担。
【办案经验和效果】
在处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负责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金额远远超出预期。朱可佳律师的处理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监制:汪哲审计:杨洋
提交人:编辑:何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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