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出“肿瘤”
手术过程中确认没有肿瘤
谢女士一直在广州工作,今年2月23日回家过年,被女儿范小姐带到当地二甲医院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
范小姐向记者提供的《术前讨论记录》显示:
盆腔内混合性回声块影(畸胎瘤待排),建议手术治疗。后来门诊以“畸胎瘤”收入妇产科治疗。讨论后的意见为:“盆腔包块>5cm,性质及来源不明,有手术指征。”而患者病历则显示:“鉴别诊断为卵巢肿瘤,良性可能较大,不排除恶性肿瘤,需进一步手术,术后病检鉴别。”
谢女士只是回家过年,顺便做个体检,完全没有心理准备。家属咨询医生是否可以过两个月再手术,医生说瘤子很大且会长大、病变,很危险,建议马上手术。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恶性肿瘤后,谢女士很受打击,情绪悲观,在孩子的劝说下才勉强同意手术。
2月26日晚上8时左右,谢女士被推进手术室进行“微创手术”。两个小时后,医生出来告知没找到肿瘤,但子宫有些偏大,问家属是否需要切除。
“我进去通过仪器查看没有发现肿瘤,医生也反复确认没有肿瘤。”范小姐回忆,当时她被这个突发情况搞得有点懵。
虽然没有找到肿瘤,但医生说子宫可能会发生病变,四次询问她是否切除子宫。“但既然没有肿瘤,只是子宫偏大,为什么非要切除?”范小姐及家人并未同意切除子宫。
范小姐通过手术室的内窥镜发现,医生已经在子宫上割了一刀。“他们说是为了寻找肿瘤。”此后医生进行伤口缝合,原本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做了4个小时。
院长赔礼道歉
医调委建议医院负全责
家属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谢女士手术中“未见明显分界清晰瘤体”,在文书下方医生书写了手术情况说明,并给出了“暂不处理”与“行子宫切除术送病检进一步明确”两个选择。
范小姐签上了“要求暂不处理”六个字。
事后,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和母亲又到当地两所三甲医院问诊,得出结论均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
由此,范小姐及家属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子宫一旦切除,就表明手术做完了,我们就无可奈何了。”
范小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母亲属于被误诊,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双方纠纷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过座谈调解,医院院长赔礼道歉,赔偿两万元。
但范小姐说,此事对母亲打击很大,性格也变了,在广州的工作被耽误,所以并没有接受医院两万元的赔偿。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给出了评估结果:“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范小姐告诉记者。
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态度:
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医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医院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建议患者走司法途径,对医患双方都公平,该医院承担的责任,绝不会推卸。
范小姐告诉记者,既然医院承担全部责任,院方最初也承诺赔偿两万元,现在反而赔偿不到9000元,因此家属认为诉讼也只是医院方面为了拖延时间而已。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
误诊: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一般分为责任性误诊,和技术性误诊。而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无“肿瘤”及“肿瘤”应不应采取手术措施。从两家医院对同一彩超检查判定的结论来看,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已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因此,建议患方可以与院方通过相互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及寻求调解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颜福圣律师认为,谢女士得到合理赔偿,首先必须明确责任,这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入司法流程。“赔偿方面,患者损失可能不大,医院提出赔偿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赔偿8万元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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