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又迎来一位外籍法官
香港任命外籍法官为香港的常态,不必过度解读。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2条,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回归之前的香港司法的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回归之后香港增加设立了终审法院。香港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所谓普通法适用地区一般指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跟英美国家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本次任命的外籍法官为香港终审法院得非常任法官,补一澳大利亚籍法官辞任的缺。
根据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即法官的任命由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
本次任命也是这样一个程序,行政长官一般不会否决或退回独立委员会的推荐。
根据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即,除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有国籍要求外,其他法官的国籍无特别要求。
香港97回归,50年不变,基本法上的相关制度的安排有其合理性,但是对于主权回归的象征,司法终审权却由特区保留。这当然有当时香港人不相信内地司法的因素,这也为之后的司法问题留下后遗症。由于内地没有司法终审权,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部分司法或者政治纠纷。如:去年的反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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