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散步时坠河溺亡 法院判河道管理者赔偿3万
据安徽商报报道,晚饭之后沿着河边散步,不仅能帮助消化,还能欣赏河边的风景。然而,肥东县的王大爷散步时不慎坠入店埠河中,不幸离开人世。事发后,王大爷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肥东县政府、肥东县水务局和肥东县店埠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王大爷年过八旬,2016年3月30日20时许,王大爷在肥东县店埠镇店埠河附近散步,突然不慎坠入河中,被救起后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王大爷的家人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载明,老人溺水后虽有围观群众报警,但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相关负责单位对店埠河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时,没有考虑到居民散步时有可能落水及落水后自救等救济措施,应当承担责任。老人家人起诉,要求肥东县政府、肥东县水务局、店埠镇政府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说法
法院判决河道管理者赔偿3万元
肥东县法院认为,老人坠入店埠河中溺水身亡,肥东县政府、肥东县水务局、店埠镇政府均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但根据公平原则,由店埠镇政府对老人近亲属予以适当补偿。据此,一审判决,店埠镇政府补偿老人的家人3万元。店埠镇政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镇政府对老人坠入店埠河中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与老人溺水没有因果关系,但又判决镇政府对老人近亲属予以补偿,两者自相矛盾。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店埠河属于开放性河道,且无相关法律规定管理者对开放性河道负有设置护栏等安全保障义务,但店埠河流经肥东县城区内的河道被改造成开放的景观河道,河道的管理者应当对开放的景观河道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大爷散步不慎落水溺亡,与店埠镇政府承担的“河长”职责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店埠镇政府作为店埠河流经区域的辖区政府,未能明确改造和开发利用后的景观河道的管理责任部门,因此,应当对景观河道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老人在河道的人行便道上散步时不慎溺水身亡,基于河道内侧的人行便道并未安装栏杆等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定由店埠镇政府赔偿王大爷家人3万元。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散步时坠河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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