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5日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见的商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对严格规范延期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信息、依法处理延期办案等问题作出规定。
据了解,我国自1991年以来创造性地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制度,20多年来不断完善和加强。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办案延误的问题,《条例》一方面加强了对司法权的内部监督和控制,严格规范了相关审批程序,保证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和延期审理的情况和理由,加强重要程序信息的司法公开,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条例》重申,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审判期限的规定,延期审判的决定必须报院长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庭长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期限。同时,《条例》要求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应当“说明详情和理由”。按照《条例》的要求,院长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和案件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不能再搞“一刀切”,批准最长期限。
《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披露案件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以及延期审理的理由,使当事人对审判进展有更清晰的预期。当事人对审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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