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买房是很多人应对限购政策的“侧门”。李女士以另一家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她卷入了该公司的贷款纠纷,以该公司名义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李女士因执行异议向外人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随后其房屋将被拍卖。
深圳新闻网消息借名买房是很多人应对限购政策的“侧门”。李女士以另一家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她卷入了该公司的贷款纠纷,以该公司名义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李女士因执行异议向外人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随后其房屋将被拍卖。
规避限购令,指名买房被查封
2011年9月,原告李女士欲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但她不是深户,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原告及其丈夫与被告深圳盛盛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同意原告先支付购房款,并以深圳盛盛公司名义登记产权,原告在深圳盛盛公司缴纳两年社保并拥有深圳户口后,再将产权转移给原告。原告的丈夫将购房款分批支付到一家深圳盛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账户上购买该房产,并一直居住。
2015年3月,因深圳盛盛公司贷款纠纷,被告深圳盛盛公司申请法院查封涉案财产,随后深圳盛盛公司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拍卖涉案财产。原告被告知后,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随后起诉南山法院。本案是针对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
取名字,对涉及的财产负责。没有办法要求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深圳盛盛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关于原告主张确认涉案财产属于原告并停止执行,法院认为,原告规避了购买该财产的政策,原告本应预见到以被告深圳盛盛公司名义登记涉案财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鉴于原告未能为所涉房地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过错,其请求不能对抗现有的执行程序,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确认权利、转移和中止执行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财产是以深圳盛盛公司的名义登记的,虽然原告和深圳盛盛公司是名义购房,但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能对涉案财产主张物权,因为他是有名的借款人。另一方面,涉案房产之所以以一家深圳盛盛公司的名义登记,是原告当时为逃避购房政策所作的努力,本身就有过错,应该预见到以他人名义登记房产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未及时转移财产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此,原告的上诉被驳回。
法官提醒:指名买房要慎重
法官认为,当与遗嘱执行人一般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案外人期待物权的权利。但是,在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应当预见到名义购房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可能以名人名义转让、查封、拍卖的风险。因此,如果知名人士的不动产期待权存在“瑕疵”,例如其不动产期待权违反或规避购买政策,或者因未能取得不动产而存在过错,则其不动产期待权不应对抗善意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法律应对执行人予以保护。
法官提醒说,用名字买房是有风险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购房者将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应尽量避免以他人名义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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