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跌倒身亡 法院判烤肉店无责
事发大连!男子醉酒后在烤肉店跌倒身亡!家属算出1266万赔偿…
一男子喝了半斤白酒后又到烤肉店,
结果下楼梯时不慎摔到,
由于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烤肉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将烤肉店方起诉到法院,
要求赔偿200万元……
男子酒后到烤肉店摔伤致死
2014年2月2日晚9时许,宋先生在醉酒后与朋友来到中山区一家烤肉店,宋先生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下楼时跌倒,致颅骨重度损伤。
事发后,宋先生被朋友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宋先生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7日死亡。
宋先生家属认为烤肉店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烤肉店和经营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266万余元,死者家属主张被告赔偿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烤肉店无责
“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结合本案,损害后果为宋先生死亡,死亡原因是下楼梯时跌倒至颅骨重度损伤,对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烤肉店提供照片证明楼梯光线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况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楼便不会发生危险,烤肉店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烤肉店有过错行为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成立;同时宋先生在醉酒状态下下楼梯,不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宋先生的死亡与烤肉店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烤肉店从道义上愿意给付宋先生家属3万元适当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并无不妥,应予照准。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宋先生家属补偿款3万元;驳回宋先生家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属负担。
男子醉酒跌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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