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抓好建筑工地、环卫保洁、物业房地产、公园广场、市政公共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疫情防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筑业转型升级、住房和建设领域民生和商业环境改善。

在疫情防控方面,《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场地防治新冠肺炎十六项管理规定》,在重新开放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前,科学编制防控计划,允许沿街有资质的商店在店外适度经营,允许街道办事处利用空空置场地和二级公路设立临时便民市场,规定营业时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参与应急救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一线企业,各地要做好防疫物资的协调工作,优先享受农民工工资、存款减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计量、工程支付核算等服务。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以适当降低。202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受疫情影响的,在完成基本工程的前提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施工进度条件应适度降低。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酌情增加1-2个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配置节点,并适度降低每个配置节点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一般不低于《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留存比例的10个百分点。另外,对于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竣工验收备案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日期。2020年6月30日前,对已提交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延期3个月支付尚未出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意见》,山东应为建设项目的开工和复工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建立重大项目绿色审批渠道,依托网上投资审批平台,开展“不开会”远程审批服务。稳步实施审批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考核的所有审批项目原则上实行承诺制。对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可以受理和办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物资生产防控等,建设单位可以先开工建设,待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尽快恢复工作的棚改项目,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应给予适当倾斜。对所有恢复工作、恢复生产的企业,将取消审批。

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意见》明确规定,山东将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用,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纳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相互帮助,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协商增加工程支付比例,加快支付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项目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3个月。外地施工企业因疫情防控无法履行合同的,经协商可移交当地施工企业执行。

此外,《意见》指出,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一线医疗、环卫、公共交通、物业等行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疫情防控期内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可以降低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按其享受住房保障标准的2倍计算。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两个月,逾期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家庭不计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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