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夏商法制
1.《九章法条》:在《秦律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胡律”、“行律”、“宿律”三章,合为九章。+“邦章”18+“龚玥法”27+“鲁超法”6= 60条中国法律。汉代六十法的核心
2.法律形式:法律、秩序、部门、比例
判决比例:可以用来对比判决案件的刑事判例。汉代广泛使用案例。属于判例法
3.第一,认罪——自首。
4、贵族官员有罪请先——贵族官僚特权。
(4)刑罚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1.闻婧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五刑中,四种肉刑只有阉割和砍右趾,其他更多的是鞭刑。
2.销售合同——在中文里,销售合同被称为“凭证”
格式:买卖日期、标的物、价格、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姓名
3.继承法
(1)身份继承:汉代的皇位继承仍然是直接继承制,强调父亲去世,儿子继承。“,韩之约也”。
(2)财产继承——所有学者均分。
(3)汉代有遗嘱继承。书面遗嘱被称为“遗嘱令”或“先令书”。元初五年汉平帝先令凭证是汉代遗嘱的完整材料。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五)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
1.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庭卫。
2.汉代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执行”制度,可以追溯到东汉皇帝张。除了造反等“不坐等时机”的人外,死刑犯都要在秋季初霜之后,冬至之前处死。
3.春秋定狱: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以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发起人是董仲舒,《春秋精华》。主要观点: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用心定罪。这是汉代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对当时司法原则和审判发展的积极补充。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相结合。
4.读钹与乞钹。复审后判决,再将判决(判决书)念给被告听,这叫“念钹”;如果被告主张不公正,允许他或他的亲属请求复审,这叫“乞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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