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的,可随时用于支付,存放在企业会计部门,由出纳人员管理的现金限额,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即与会计中“现金”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一致。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银行根据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的日常零星现金支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是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在国内,公司提交申请时,银行会本着有利于资金集中、能满足公司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求的原则进行审核。
今天,让边肖带你学习如何检查手头的现金限额。
一.定义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与银行的距离确定。限额一般根据企业日常零星支出3至5天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送至银行。
二、现金库存现金管理的基本规定
零星材料所需现金= 18 000 ÷ 360× 5 = 250(人民币)
其他费用所需现金= 36 000 ÷ 360 × 5 = 500(元)
合计1 000+250+500 = 1 750元
现金限额申请批准函(甲类)
如果本单位实行定额内部管理制度,则使用B类“库存现金限额申请审批”
现金限额申请批准函(乙类)
(三)开户单位将申请提交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银行审批。银行经审批和综合平衡后,在审批申请书中填写审批数。开户单位以银行核定的限额数作为现金限额。经批准的现金限额,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当需要增加或减少手头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申请批准。
一般来说,每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但若库存现金用完或留存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可由非业务零星现金收入补充(如返还差旅费和销售废品的现金收入)(允许支付的单位可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并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充限额。单位向银行领取部分,不能超过补充额度不足。此外,单位从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标明“零用现金”字样,不属于零用现金范围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
未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的子公司需要留存现金的,也应核定限额,并将限额计入开户单位库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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