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是那些工作忙、责任重、工资高的人。他们在企业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员工,但是当面临高达45%的税收时,他们通常会感到很大的压力。众所周知,企业通常或多或少会采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节税方式,比如通过发票报销来逃避个税。但是,更多的企业会优先考虑一些有效的节税方法。笔者经过十几年的经验,基于企业和高管双赢的视角,总结出以下针对高管的不流行但节税效果明显的税收筹划方法,以飨读者。
案例:
甲公司张2016年税前年薪为200万元。甲公司与张在合同中约定,平时支付100万元(83300元/月*12),年末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不考虑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因为这类费用的金额与高管薪酬相比相对较小。那么张2016年应纳税额为:
平时应纳税=[(8.33-0.35)* 35%-0.5505]* 12 = 26.93万元
年末应纳税额= 100 * 45%-1.3505 = 43.65万元
合计= 26.93+43.65 = 705,800元,总税率=70.58/200=35.3%
二、规划方法
(a)支付正常工资和年度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差额是为了节省税款
方法1:
如果张平时工资180万元(15*12),年末工资20万元,每年应纳税额=[(15-0.35)* 45%-1.3505]* 12+(20 * 25%-0.1005)= 67.8万元,税率= 67.7。
方法2:
如果张平时工资108万元(9*12),年末工资92万元,则年应交税金=[(9-0.35)* 45%-1.3505]* 12+(92 * 35%-0.5505)= 62.15万元,税率= 62.15万元
方法3:
如果张平时工资60万(5*12),年末工资140万,全年应纳税额为
=[(5-0.35)* 30%-0.2755]* 12+(140 * 45%-1.3505)= 75.08万元,税率=75.08/200=37.5%
通过以上不同支付方式的比较,发现相同的工资薪金,只需简单调整平时支付和年末一次性支付,找到最优平衡点,就可以达到完全不同的节税效果。与案例相比,方案二税负下降4.2个百分点(35.3%-31.1%)。
该方法利用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过高的特点,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快速扣除的档案漏洞。简单易懂,只要单位财务和人事稍微了解一下就行。通常工资和年终奖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个最优平衡点来达到整体税负最低,而不是某一部分,越多越好,或者越少越好,所以需要提前规划,在和员工签订合同时说明。
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当然,如果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堵住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漏洞,那就另当别论了。
(2)让高管成为“网络名人”,实现少缴税
随着互联网加时代的到来,每个高管都离不开互联网,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或多或少都要接受它的挑战。有的人在犹豫不决的时候,有的人却在积极利用互联网为企业做宣传营销,扩大影响力。比如提到北京普思科技就会想到“国夫”王思聪,提到格力电器就会想到董明珠,提到苹果就会想到乔布斯。企业形象与高管密切相关。董明珠不仅为格力代言,还直接在电视上做广告,推广视频。这些高管作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催生了大大小小企业的“网络名人”。
企业要求名人为自己代言,为自己的形象买单。所以,让高管成为“网络名人”。企业应该出于什么原因补偿高管?或者我们如何利用这一点来做一些税务规划?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款:下列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其中第六项为“特许权使用费”。第3.5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意外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百度百科对“版税”的解释是指人们因使用信息、服务等权利或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金钱。比如个人提供专利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所获得的收入。非权利人在使用权利之前,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视为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如果甲公司与张在2016年合同中约定,张的工资收入为100万元(平时60万元(5*12),年末40万元),张需缴纳100万元的提成费,则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税=[(5-0.35)* 30%-0.2755]* 12+(40 * 25%-0.1005)= 23.34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费= 100/1.03 * 3% *(1+12%)= 32600元
特许权税= 100/1.03 * (1-20%) * 20% = 155,300元
张全年应纳税总额为23.33+3.26+15.53 = 42.13万元,税率为42.12/200 = 21.06%,比上例税率低14.24个百分点(35.3%-21.06%)。如果总收入更多的设定为提成,节税效果会更明显。
(三)通过回购非上市公司股份
高管个人收入具有金额高、规划方法少的特点,如果只围绕工资薪金,很难减轻税负,合法合规经营。这就需要突破原有的思维和规划。
先看以下文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1.1条: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即员工在获得股权奖励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纳税至股权转让时止;股权转让时,根据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收购成本与合理税费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到本案,如果甲公司与张年初约定张2016年工资收入为100万元(平时60万元(5*12),年末40万元),并在年初授予其100万元的股权期权(年末预计市场价为200万元)。取得股权后,张于第二年年初行使该权利,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或由甲公司以回购价格200回购。
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税=[(5-0.35)* 30%-0.2755]* 12+(40 * 25%-0.1005)= 23.34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税= (200-100) * 20% = 20万元
张全年应纳税总额为23.34+20 = 43.34万元,税率为43.34/200 = 21.67%,比上案税率低13.63(35.3%-21.67%)个百分点。
对于35%以上的税负,这种方法将高管的税率降低到20%左右,即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20%,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该方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和股权交易活跃的企业,市场价格容易找到,包括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对于股权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如果其大股东承诺回购授予高管的股权,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四)工资、薪金所得成为劳动报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解释为:从事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座、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的个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取一次。
根据上面的例子,张的税负在规划前是35%左右,但是如果将张的“工资”收入折算成“劳动报酬”收入,那么张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会折算成“合同关系”,即张与A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A公司向张支付劳动报酬,而A公司为张提供必要的工作空间和工作条件。
张增值税及附加费= 200/1.03 * 3% *(1+12%)= 65200元(3%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比如深圳12%,城市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加起来2%)。
张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1.03/12 *(1-20%)* 40%-0.7)* 12 = 537,400元,合计602,600元,税率30.13%。
与以前的情况相比,这种方法的税率下降了5.2个百分点(35.3%-30.13%)。
从以上来看,这种方法在节税方面是有限的,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实施情况并不完全如此。鉴于大量个体劳动者不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机关无法充分掌握其收入和成本,没有采用20%、30%和40%的税率,而是采用更简单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适用税率远低于20%。
例如,2016年6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其中第1.2.1条: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收入。第二条第一款: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在为暂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纳税人(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核定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规定,深圳市个人劳动报酬综合税率为增值税3%,附加税0.36%,个人所得税1.5%。
本案中,张从甲公司取得的税前收入200万元为65200元(200/1.03*3%*(1+12%),个人所得税29100元(200/1.03*1.5%),两者之和为94300元,税率除深圳外,其他地方均有类似政策,以当地公告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分工明显、工作成果容易体现在个人成绩上的单位和个人。比如设计,咨询等。这也是很多专业人士为了符合“大众创业创新”政策而意外得到的税收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同样的成果,成本和税负是有很大差别的。
(5)盈利萧条下的退税和节税
全国各地对吸引本地投资的企业和高管都有或多或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低税率、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返还等。先看看以下政策:
1.西藏:《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法正[2014]103号)第八条第一款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8.2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份额暂免(即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9%)。在西藏注册的符合地方产业目录并缴纳一定税额的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以申请退税(这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其中增值税最高可退还总额的50%,个人所得税可退还总额的40%。经多方确认,西藏税收优惠门槛不高,回报强劲。
2.新疆霍尔果斯:《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霍尔特管办发〔2013〕55号)及其补充政策规定,开发区鼓励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纳税。当年留存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附加税总额分别超过100-300万元、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5000万元、5000-1亿元,分别占留存总额的15%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符合西藏的产业目录(西藏的产业目录比较宽,只有少数几个行业是有限的),缴纳的税款也能达到规定的标准,A公司可以考虑在西藏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西藏支付张的工资和薪金,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做任何其他计划待遇。根据上述情况,张的个人所得税为70.58万元,年底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40%,可以退还。
这些退税优惠强的地区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藏和新疆,可以适用这些退税条件。比如企业A的经营范围必须在其产业目录范围内,个税和增值税都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分子公司成立后,需要在当地开展一定的业务,确认那里的经营收入。另外,西部地区远离东部沿海,对企业管理沟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利用免税政策终止合同
先看以下文件:《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出具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以深圳为例,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2016年的数据直到本文发表之日才公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报酬总额在243102元(81034 * 3)以内完全免税。
如A公司年初与张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张当年基本收入为150万元,其中平时收入84万元(7*12),年末收入66万元。不符合条件的,甲公司可以解除与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赔偿其50万元。同时假设张在A公司工作年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劳动关系终止后,甲公司将与张重新签订新的年度合同,本质上不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那么工资薪金个税=[(7-0.35)* 35%-0.5505]* 12+(66 * 30%-0.2755)= 408500元。
合同终止补偿费= {[(50-24.31)/2-0.35]* 45%-1.3505 } * 2 = 85400元。
以上两项应纳税总额为40.85+8.54 = 49.39万元,实际税率为49.39/200 = 24.7%,比案例税负低10.6个百分点。
这个方案对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要求很高,各方都需要接受很大的挑战。员工能否从节税的角度理解企业的行为,企业能否从员工的角度考虑员工,只有双方达到高度的和谐和默契,才能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重新签订之间无缝衔接。
(七)合伙企业税收政策专项规划的使用情况
先看合伙政策:《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征”的原则。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透明主体,其经营收入由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纳税”的原则缴纳,而合伙人如果是法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同样的收入,股息支付给最终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少于“自然人-有限公司”,股息红利的实际税负为20%。
看《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比例分配和分享实缴出资;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根据这一规定,合伙企业不得按照合伙人的股份分配利润,但只要合伙人达成协议,就可以按照协议分配利润。即使高管象征性出资1元,也可以按约定比例分配外商投资和合伙经营的利润,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分红和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LP的税率有的地方为3%~45%)。
如上,假设企业A下存在合伙企业,为避免税负偏高,企业A与张达成如下协议,张作为有限合伙人(LP)增加合伙企业的资本,占有合伙企业1份。同时,张在企业A担任高管,工资50万元(平时44.4万元(3.7*12),年末一次性奖金5.6万元),年末合伙盈利150万元。那么张应该缴纳的税款如下: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3.7-0.35)* 25%-0.1005]* 12+(5.6 * 20%-0.0555)= 99100元。
合伙人利税= 150 * 20% = 30万元。
以上两项应纳税总额为= 9.91+30 = 39.91万元,实际税率为=39.91/200=19.95%,比案例税负低15.3个百分点。
该方法利用合伙企业单层税制的特点和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要求,达到不出资分红的目的,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但只适用于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盈利能力有一定要求。
(8)对私募股权行业的特殊税收优惠
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房办发〔2009〕5号)第十一条:市政府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从化区: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镇实施方案》的通知(傅聪办[〔2016〕67号)第6.4.3.2条:经从化区政府批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贡献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贡献给予50%奖励。
珠海横琴:《关于促进横琴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朱恒新关[〔2012〕22号)第四条: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继续深造培训、购买自住住房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法人章程中约定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一般合伙人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人员。
南京:《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2011]73号),其中附件4《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第2.2.5条:对新注册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给予40%的补贴
河北:《促进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办法》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连续聘用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含3年),且首次在本省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当地区、市、县(市)政府将根据区、市、县(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和汽车
从上面可以看出,全国各地都设立了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为股票投资基金的高管及其管理人员吸引外资。最高的地方,如北京,可以完全免除投资基金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珠海将返还80%的本地留成。
以珠海横琴为例,假设A公司位于那里,A公司是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张的工资和平时以及年底的工资还是和案件中的一样。张实际应纳税额为70.58万元。珠海横琴地方个人所得税保留40%,实际返还22.59万元(705.8 * 40% * 80%),张实际缴纳47.99万元,实际税率23.99%,税负下降11.3个百分点。
(9)海外减税的节税方法
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靠近香港的深圳和靠近澳门的珠海,税率比中国大陆低很多,税制简单,受到很多企业的青睐。如果香港的薪俸税最高税率不超过15%,远低于中国大陆3%~45%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企业会选择在香港支付员工工资。与此同时,香港和中国大陆签署了一项税务条约。香港适用的低税率,不需要回中国大陆交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4.2条: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居民在另一方从事雇佣活动取得的报酬,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应在该方征税:(1)收款人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时,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累计在另一方停留不超过183天; (2)报酬由不是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其代表支付;(三)报酬不是由雇主在对方的常设机构承担的。
上述规定的简单表述是:内地员工在香港就业,且全年在中国大陆居住时间不足183天的,其在香港领取的工资按当年最高15%的工资税率征税,工资不由内地企业支付或承担。
这种方法对公司和员工都有很高的要求,需要双方共同克服。如A公司在国内外均有业务,张在国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报酬在境外支付,不由境内机构承担。当然,如果张在国外获得的报酬汇回内地使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10)巧用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节税
这种方式在国企很常见,完全合规。广泛应用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但对于年薪100万以上的高工资,节税效果有限。以深圳为例,做如下简要介绍。
1.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免征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根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 3倍)。 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将张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提高到20259元,则全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9173元(20259 * 12% * 12)。
2.职业年金
通知第三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3〕103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实缴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计税基数不超过20259元(6753元× 3倍)。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部分,纳入个人当期工资和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将张的年金缴费基数提高到20259元,则税前免税扣除额为9724.32元(20259 * 4% * 12)。
由于提取手续简化,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更加方便。职工普遍接受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从而达到强制储蓄和节税的目的。但由于免税额度较小,对高管的节税效果有限。
年金作为员工薪酬体系的一部分,需要为企业建立一套非强制性的年金制度,对于员工来说比较麻烦,而且节税很少,所以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并不流行。
3.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5〕126号)第3.1条:个人以连续劳动报酬取得工资薪金或者收入,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证明。扣缴单位从个人提交保单凭证后的当月起,每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扣收。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在下一年或以后续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3.2条: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符合职工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单位负担以实名记入个人工资表,视同个人购买,从购买产品后的次月起,每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在下一年或以后续期,则适用上述规定。
商业健康保险免税政策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省石家庄等27个地级市。每位员工每年的免赔额限额为2400元,由于金额较小,较少受到企业和员工的重视。
综上所述,高管的工资是比较高的,法律上的节税手段并不多。即使作者推荐的以上十种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即使以上文件已经确定,也不一定能在实践中完全实施,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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