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辑|边肖人力资源法
刘嘉琳在嘉仁酒店公司当领班。
2016年9月26日,刘嘉琳下班后,他和他的同事王菲在去他同事蔡琴家吃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
刘嘉琳被诊断为:1。颈髓损伤;2.不完全四肢瘫痪。
2017年5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嘉琳2016年9月26日遭受的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刘嘉琳下班后去同事家吃饭,路线不合理,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下班;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以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的,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才能认定为工伤,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才能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刘嘉琳在下班后和同事王菲去另一位同事蔡琴家吃饭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旅行地点与他的常住地不在同一个方向。因此,刘嘉琳的伤情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嘉琳的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在这种情况下,刘嘉琳下班后去同事家吃饭的活动并不是一项经常性的、必要的活动,也不属于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而且路线和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所以不是上班路上的合理路线,不能算工伤。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主要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依法撤销。
员工申诉:下班路上去同事家吃饭是合理的路线,应该认定为工伤
刘嘉琳拒绝接受一审判决,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理解为下班后到达第一目的地,视为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所以下班去同事家吃饭,应该算是上班路上比较合理的路线。我在上班的路上,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我不是主要责任人,应该算是工伤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嘉琳在合理时间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下班后去同一家吃饭应视为上班途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判决。
二审法院:刘嘉琳的受伤情况不能被视为“上下班途中”,也不应被视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刘嘉琳的伤害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下班;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的;”在合理时间内以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只有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上诉人刘嘉琳的路线与他通常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同一个方向,绕道的原因是他下班后必须去同事家吃饭。同事和朋友之间的晚餐活动不是日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因此,上诉人刘嘉琳的伤害情况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也不应认定为工伤。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认定工伤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误,撤销并非不适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嘉琳仍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别折腾了,这种情况肯定不是工伤
经审理,重庆市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刘嘉琳下班后到同事家吃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是“该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受伤,而该事故不是他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下班;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以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下班为目的;第二是时间因素,即通勤时间是否合理;第三个因素是空,即上下班地点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在这起案件中,刘嘉琳在下班后前往另一位同事蔡琴的家与同事王菲共进晚餐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他的旅行地点与其惯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方向。
同时,他去同事家吃饭的活动并不是日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须的活动,所以他不具备“上下班”的目的要素和空要素。如果刘嘉琳的工伤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是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刘嘉琳的再审申请。
案件号。:余331号
重庆05航段181号
余0118 111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并不承担主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工作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宿舍的途中;
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下班;
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
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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