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在部队探亲,单位会给假,报销差旅费吗?
你好,我是一名军嫂,跟老公(现役军人)两地分居多年,最近听说我们这个群体还有军嫂假,每年可以享受一次带薪到部队探望军人配偶的假期?而且还给报销差旅费?是真的吗?答:我们之前专门写过关于军人配偶休假的相关文章,但基于这些文章的政策都是80年代和90年代的。近年来,国家和军队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政策。也许这一次,军队的军属信息会发生变化。
但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一些省市出台了规定,允许军人配偶按照规定探亲。符合条件和政策的军人配偶可以带薪探望配偶,也可以报销交通费。
1.国家层面的政策
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指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不与配偶同住,在公休假日(含寒暑假)不能团聚的,均可依照本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当雇员探望其配偶时,应给予他或她一年一次为期30天的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亲路费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应当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上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探亲、旅游假期内,按照职工标准工资支付职工工资。
2.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
(1)《浙江省军人及其家属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公布:第十四条军人分居的配偶,在工作安排上,由其所在单位照顾。军人配偶按照规定到部队探亲,单位应当安排假期,准予报销交通费,不得扣除其工资、奖金、福利等。
(2)《安徽省供养军人家庭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二十五条军人配偶在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报销交通费。探亲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三)《南昌市供养优抚对象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按照有关规定到部队探亲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休假和报销路费,原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探亲假不得计入带薪年假。
(4)《福建省供养军人和优抚对象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第三十一条现役军人配偶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探亲假的单位外,其配偶当年已回家探亲的,仍可享受探亲假。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其他省市应该也有类似的政策法规,除了政策文件名不同。如有上述需要,可以咨询我所在的退伍军人事务部的相关政策法规或者百度的《地名+供养军人条例》。
注(微信公众号:浙江省军转考试网)查看更多关于浙江省军转考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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