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截图..
新华网济南12月31日电记者3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获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被罚款18万元(人民币,下同),责任人被罚款2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12月2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尹姬费字[2019]40号、41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违反《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条第三项,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罚款18万元,对责任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
记者31日致电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指控其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根据公开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除非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进行查询。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根据《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疏忽而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个人信息或信用信息;不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不改正错误、遗漏的信息的;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检查、调查,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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