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法律人,一般是特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当然,推而广之,可以视为一切司法执法人员和与之相对应的为相对人作辩解的人员,其中,主要的组成人员当然是律师。
从昨天起,网上就开始流传一份前检察官、现律师么宁写的《只须心如故》,将八年前,李庄案中关于“李庄嫖娼”一事,再来个旧事重提,企图为当年她在法庭上指控李庄“嫖娼”一事,首次公开地为自己辩护。
能公开站出来说明,当然是一件勇敢的事。正如么宁本人所说,“在这场舆论审判中,我已经被缺席判决。”现在站出来为自己作个辩护,无论于情于理,都是理所当然的。至于她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那则是另一回事。总之,她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
许多人认为,在当时的背景之下,么宁只能是这么做!
是的,人都是利己动物。尽管我们一直以来在提倡“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但真正能做到这一点的,除了雷锋,好象没能找出第二个了。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这种“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是值得赞赏的。但作为法律人,却未必了。
就象当年么宁打控李庄“嫖娼”一事说,虽然所谓的李庄“嫖娼”是子乌虚有的事,么宁在法庭上公开作这样的指控,表面上是“毫不利已”的,因为李庄究竟有没有嫖妓,与她应当没有半毛的关系。但是,却是“利公”的,因为在那样的环境下,能激起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李庄律师个人甚至整个律师群体的反感甚至仇恨。
事实的效果也是如此,事后,在康师傅的领导下,立马全国律师界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整顿。有也效地遏制了当年在重庆,律师们对那场轰轰烈烈地“打黑”作用。而么宁个人,也从中获得了一些荣誉和好处。
事后,当事情反转的时候,总会有人为自己辩护:我当时也是没办法。
是的,这不仅是某一个人的辩护词,而是一个群体的辩护词。我也曾经遇到过不少诸如此类的办案人员,私下会对我说:“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也是无可奈何,这个你懂的,希望你能原谅。“
这个,我当然不懂。我也更不会原谅!即便我能原谅,但历史会原谅么?
作为一个法律人,不能坚守法治的原则,甘为诸如薄某等恶权奴仆,为虎作伥,颠倒是非,以获取暂时的荣耀或者荣光。一旦恶权垮了,又假作受害者,以求众人的谅解——可能吗?
当年,你的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责任与良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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