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危险驾驶罪律师Bhrls.com解释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量刑

一、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第13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者,处拘役并科罚金:

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17.5.1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行驶道路、行驶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等。,并准确地给他定罪和判刑。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危害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三是严惩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侦查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血液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限值及检验》:

3.3酒后驾车

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3.4

酒后驾车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酒后驾车有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低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酒驾。目前酒后驾车是违法的,酒驾是犯罪。

五、危险驾驶罪的办案期限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

规范血样提取和检验。交警应监控血样提取的全过程,以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抽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当场登记、包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标准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功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为有效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告知其申请复验。

办案时限严格。要建立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快速调查处理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合作,严格执行办案时限。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当场发现的醉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尚未成立刑事案件,可以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调查;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当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讯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自抓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立案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

办理机动车酒后驾驶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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