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许多家长抱怨市场上培训机构太多,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本不知道如何识别机构的资质。

就在昨天,成都培训市场治理出台新规定!

为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近日批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联合发布《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指导标准》,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准入门槛。

其中,“设定指导标准”将由培训机构制定

硬性量化指标有明确要求-

“中小学不要聘用在职教师”

“小学段每班不得超过45人”

“不要自己开分校”

……

《设定指导标准》公布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建委等部门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你对以下有什么顾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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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指导标准》是什么培训机构?

答:适用于民办非学历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援助等培训机构。

不包括市政府批准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人力社会部门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驾驶员培训机构,财政部门批准的财税培训机构,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和党团培训的机构。

Q2

举办艺术体育教育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需要事先获得文化或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答: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体育、卫生、法律、财政和经济培训的教育机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然后由教育部门审批。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举办非学术性艺术和体育教育的培训机构不需要预先批准。可以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或者区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Q3

培训机构对教师有什么要求?

答: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项目和规模,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工作居留证件和相关外籍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蔻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艺术体育指导员证书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应的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营地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员和助理培训师,同时协助培训。救生员应持有《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现场救援资格证书》或获得BLS、ACLS等国际认证。

Q4

培训机构不应该开展哪些培训项目?

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教育培训不得超过学员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前教育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初等教育。

从事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当地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危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教育,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要提供在线教育课程,您应该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Q5

班级规模有什么限制?

答:同期培训机构的最高班级规模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

学前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数:幼儿园小班学生25人;幼儿园中班或混龄班学生30人;大班有35名幼儿园学生。

中小学同期培训机构最高班级数:小学45个;中学有50名学生。

Q6

命名有什么要求?

答:《设立指导标准》规定,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店名和学校类别组成。)的“成都+区/市/县”。

工商部门预核准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成都+区县”或“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描述和组织形式组成。

Q7

托管和早教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答:从事托管和幼儿保育的市场服务机构直接向民政、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局登记,无需在教育部门申请预核准,但不得从事教育及教育培训业务。

为3岁以下儿童组织学科教育、艺术与体育教育、科普教育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需向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向注册部门注册。

Q8

经营范围包括“课后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教育咨询公司和学科,在申请营业执照前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预核准?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业务范围包括“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科目,应当取得前置许可。

教育咨询一般是指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专业顾问或机构利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智力服务。不涉及教育培训活动,不提供留学服务。所以教育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只包含“教育咨询”两个字,不需要事先许可就可以直接注册。

Q9

培训机构能否自行决定和设立分校?会有什么后果?

答:没有!

根据《私立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否则“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限期停止活动;

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当父母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

它也可能违反这些标准,

看你家附近的培训机构是否合格。

正文|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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