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绕过停在路边的一辆机动车,当时坐在mobike的吴女士被一辆从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压死。4月18日发生在湖南长沙的交通事故引发了一场关于死者骑的共享自行车的运营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争议。
据当地媒体报道,吴女士的家人认为,吴女士在使用mobike时发生了意外,mobike应该对此负责;摩比克湖南地区的一位发言人说,摩比克已经为每辆自行车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如果用户或第三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伤害,交警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mobike应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对用户进行赔偿。理赔流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这种情况长沙以前没有处理过."
在北京,法院已经提起诉讼。据《北京晚报》报道,今年1月28日,北京市民冯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因刹车失灵而受伤。对涉案企业的办理流程和服务态度不满,向法院起诉该企业,要求赔偿2万元。此案仍在审理中。
“使用自行车共享并不意味着骑自行车旅行是安全的。相反,由于自行车共享随处可见,人们忽视了在非机动车权利较低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的危险。”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吴女士的家人表示希望她的去世能引起人们对自行车共享的安全问题的关注。
最近,随着越来越多的自行车共享上市,运营商尽最大努力吸引用户骑自行车共享出行。但当相关事故发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时,各方如何分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其合同的免责条款能否免除其责任?除了保险谁来赔偿损失?
5月3日,本报采访了几位法律专家,分析自行车共享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提醒消费者享受自行车共享的便利,注意法律风险。
受访专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研究会助理秘书长王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
中国消费者协会刘家辉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组律师
论文:以长沙市吴女士为例,他们在向mobike主张权利时,发现合同中有一条“除非用户能够证明事故或事故是由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造成的,否则不承担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自行车共享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不是说共享平台只对提供的自行车质量事故负责,其他不负责?
王雷:你不能这么说。首先,在使用自行车共享的过程中,用户和自行车共享企业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因自行车共享自身质量造成事故,给用户带来损害,自行车共享企业自然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而且,共享平台承担这一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自行车质量缺陷是由生产企业的失误造成的,还是由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共享平台作为自行车出租人,都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后,平台可依法向造成自行车质量缺陷的生产企业或其他第三方索赔。
其次,如果共享平台对自行车共享的管理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发现自行车共享解锁、骑行玩耍,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自行车共享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共享平台提供的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用户在骑行中也存在过错,共同造成第三方损害的,应当根据用户和自行车共享企业的过错大小和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共享平台上述条款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论文:谁有义务在使用前确保共享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
朱伟:共享单车和用户有租赁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也有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合格的商品。”在共享单车与使用者的关系中,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车辆安全合格。
但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单车共享缺乏一个准备过程,即从一个用户到另一个用户,有的车辆已经检查维修,有的没有,所以操作人员要履行提示和告知用户检查轮胎、刹车等情况的义务。骑车前。用户也有一定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现问题仍在使用车辆,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论文:吴女士家在长沙认为“长沙的路况不适合骑自行车。在自行车权利较低的情况下,共享单车经营者只考虑自己的钱,不考虑用户安全,安全应该是第一位的。”骑车安全的风险应该由个人消费者承担吗?平台是否有义务分担单车共乘中的交通事故风险?
刘家辉:租赁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自行车共乘的经营者有提供合格自行车的合同义务,交通事故责任为侵权责任。因此,自行车共享中的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后,不分担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事故风险。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和索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The Paper:自行车共享平台是否有义务为用户购买保险?如何评价目前一些自行车共享平台购买的保险?
刘家辉:如果自行车共享的经营者在购买保险后,因自行车质量问题而失去了消费者,他们应该赔偿因自行车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经营者应该承担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因为买保险不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转移损害赔偿责任应该买什么保险,由经营者自己判断。
胡:据我所知,有莫比克、ofo、hellobike等。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如果mobike已经宣布与中安保险达成战略合作,保险公司将承担用户使用自行车时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Ofo单车共享的用户车险包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在使用ofo单车共享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报销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
但是我分别登录了mobike和ofo的官网,两家公司只是含糊的提到他们给消费者投了什么保险,并没有透露什么范围内的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骑车人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主要取决于自行车共享公司为骑车人投保的保险类型和相应的免责条款。这就导致了几个问题:1。保险合同不公开,即消费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如何定义所谓的意外?2.在运营商和保险公司细化保险之前,很难明确责任。从最近的新闻可以发现,用户在发生事故后很难获得保险理赔。
自行车共享作为一种新产品,目前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立法可以考虑引入保险保障机制,保障自行车共乘用户的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制度分散自行车共乘运营者和用户的运营和使用风险。
目前,自行车共享保险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保险种类少,可保范围覆盖面窄,理赔流程不简单。保障体系的完善不仅需要经营者的积极推动,还需要政府在政策乃至法律层面的引导、要求和规范。
论文:虽然自行车共享带来了便利,但它是否对相关事故的增加负有责任?
胡:在不适宜骑行的路段实施自行车共乘,发生交通事故,给骑车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站台方确有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伟:对于骑行共享受损的用户,共享平台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也是有伦理义务的。我个人的感觉是,自从单车合租突然增多,就很危险,非机动车太多。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辆占用后,各种颜色的自行车共享在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尤其是在十字路口。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大车司机、小车司机、自行车司机、行人都不开心,没有人开心。
共享平台要有规划,要有投入。目前,自行车共享依靠企业竞争,企业不考虑城市的整体需求,只考虑自身的市场份额,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带来安全隐患。政府需要后续管理,自行车使用者自己也要遵守交通规则。
《华尔街日报》:消费者在骑自行车共享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万一发生事故,如果需要,如何证明自行车有质量问题?
胡:骑自行车时,消费者在使用前应检查汽车的状况,并尽自己的责任注意安全。首先,检查汽车状况是保证乘车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负责;其次,如果在使用车辆前没有检查车辆状况,没有发现爆胎、断链等明显缺陷,事故发生后,车辆很可能会因为未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而承担故障范围内的部分责任。
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因个人违反交通法规或骑行共用自行车时使用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在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
如果消费者认为骑行拼车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并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平台方的赔偿,可以通过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一旦确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他们可以提起违约诉讼,要求平台方承担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诉讼和违约诉讼相比,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维权难度相对较小。
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消费者在骑行共享单车后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有条件的话保存证据封存单车,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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