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污染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2日首次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分别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和修复作出了规定。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等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三类。对于“严格控制”的农业用地,它将被依法指定为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对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禁牧等措施。

对于建设用地,草案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和修复目录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污染土地作为住房、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围新建或扩建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促进法》二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6月22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进一步明确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和融资促进措施。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草案二稿新增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

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相关税收优惠。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措施;大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设立小微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建筑、工业厂房、企业仓库和物流设施,为企业家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

水污染防治法二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污最高罚款100万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今天提交给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洞穴、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异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等侵犯水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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